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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联邦新移民法正式生效
发布时间: 2007年2月11日 閲读次数:10606 新闻来源:俄罗斯媒体
据俄罗斯媒体报道,《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移民登记法》和新版《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从2007年1月15日开始正式生效。这些法律针对外国公民在俄境内居留问题制定了新条例。
  俄罗斯外交部新闻司因此发布了由俄罗斯联邦移民局起草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须知:
  1、取得流动人口登记卡
  1.1请注意,在以免签证方式进入俄罗斯联邦时,您应该领取一份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并进行填写,因为流动人口登记卡可以证明您在俄罗斯临时居留的权利。
  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由俄边防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或由为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提供运送服务的单位代表免费发放。
  1.2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用俄文填写。如果您不懂俄文,可以用拉丁字母填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要符合证明身份的证件上的信息。
  流动人口登记卡表格用俄、英两种文字打印。
  2、取得临时居住许可证
  2.1为了取得临时居住许可证,您(持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者、海上游船的乘客、海船或河船或其他交通工具的全体乘务人员、在俄罗斯联邦过境的人员、边境地区的居民、因特别目的而免办签证来到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其中在边境地区从事贸易和经济活动,以及从事旅游和建筑业的人员除外)必须到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
  1)领取临时居住许可证的申请书;
  2)证明身份的证件;
  3)盖有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印章的流动人口登记卡或俄边防检查机关在您进入俄联邦境内时加盖了印章的流动人口登记卡;
  4)因领取临时居住许可证而交纳的国家规费收据(国家规费额为400卢布)。
  2.2必须在递交临时居住许可证申请后的30天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提供证明不吸毒和不携带对他人构成危险的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梅毒、性病淋巴肉芽肿、软下疳)的文件,以及不携带人体免疫缺损病毒的证明。
  此外,必须在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1年内向俄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提供在俄税务机关登记的证明。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上述文件,俄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可能会拒绝发放临时居住许可证或吊销以前发放的许可证。
  如果因正当原因无法如期提供上述文件,必须向居住地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正当原因的文件。
  如果取得临时居住许可证所必需的申请书及其他文件已被受理,就不一定要离开俄罗斯联邦。
  2.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俄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应在60天内发放临时居住许可证。如拒绝发放,应向被拒绝发放临时居住许可证或决定吊销其以前发放的临时居住许可证的人发出相关通知。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被拒绝者可以就这个决定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莫斯科市博亚尔斯基巷4号)或拒绝发放上述许可证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诉。
  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外国公民在受理申诉期间不会失去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住的权利。
  3、关于确认居住情况的报告
  3.1临时居住或常住的外国公民应该每年向临时居住许可证或常住许可证发放地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确认自己在俄罗斯联邦居住的报告。
  如果变更居住地,要按照规定向居住地机关报告。如果没有居住地点,要向外国公民登记地机关报告。
  3.2自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之日起或自上次递交报告之日起,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有临时居住许可证)应在1年有效期结束前的两个月内亲自递交报告。如果有文件能证明存在正当原因,可以晚一些递交报告,但不能超过6个月。
  报告应该附有:收入情况、报税单副本或能够证明1年来的收入数额和收入来源的其他文件,以及证明逾期递交报告原因的文件。
  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在递交报告时应该出示能确认身份的证件和临时居住许可证。
  3.3常住的外国公民(有常住许可证)应该每年亲自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报告,或者按规定在出示能确认其身份的证件及常住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邮寄的方式递交报告。
  需要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官员或联邦邮政机构工作人员在报告上面和留在外国公民手中的报告用纸可撕下部分上签字,以确认收到报告。
  4、必须在居住地点和居留地点登记
  4.1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应该在居地登记。
  4.2.在俄罗斯联邦长期或临时居住的(有常住或临时居住许可证的)外国公民应该在居住地点和居留地点登记。
  4.3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应该在抵达居留地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应该在抵达居留地点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抵达居留地点一事。
  4.4来俄罗斯联邦不超过3天的外国公民不必在居留地登记,住在饭店、疗养院、度假村、寄宿学校、驾车旅游者宿营地、旅游基地、医院、其他的保健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中的外国公民不受此时间限制。
  登记和撤销登记的全部手续由接待方负责办理。
  外国公民在居留地登记时应该向接待方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流动人口登记卡和签证。
  任何俄罗斯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俄罗斯公民或单位)都可以作为接待方。
  由接待方填写外国公民抵达居留地点的报告单,并在外国公民抵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递交填写好的报告单。
  经接待方书面同意后,在俄罗斯联邦常住的外国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邮局向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报告自己抵达居留地一事。
  4.5接收抵达报告的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或邮政分局负责检查报告单填写得是否正确,并要立即在报告单可撕下部分加盖已收到报告的印章。这个印章是外国公民履行在居留地登记义务的证明。
  盖了章的报告单可撕下部分要交给外国公民。
  在外国公民离开后,接待方应该直接或通过邮局把报告单可撕下部分交给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地方机关。
  4.6在获得临时居住许可证或长期居住许可证后,外国公民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在居住地点登记。
  在居住地登记的每个外国公民都要填写两份登记申请表。
  不满18岁的外国公民的登记申请表由他们的父母或合法代表以他们的名义递交。
  外国公民应与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的还有:
  1)证明其身份的并得到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证件;
  2)常住许可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
  3)证明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住房的文件(合同、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及其副本;
  4)证明交纳国税的文件。
  无国籍人士应与登记申请表同时递交的还有:
  1)常住许可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
  2)证明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使用住房的文件(相应的合同、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及其副本;
  3)证明缴纳国家规费的文件。
  如果缺少必要的和(或)符合规定的文件,递交的文件将被退回并不予以办理登记。
  4.7为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办理居住地登记的期限不超过临时居住许可证的期限。
  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在新居住地登记只能在销掉原居住地的登记之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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