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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WTO与俄罗斯法律改革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14日 閲读次数:5797 新闻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
  目前,俄罗斯是世界上唯一没有加入WTO的大国。为此,俄罗斯正在加快“入世”步伐,争取早日参加这一世界性贸易组织。至2006年8月,除美国等几个国家外,俄罗斯几乎与所有WTO成员国都已达成俄“入世”的双边谈判协议。按WTO规则,“入世”国在“入世”前必须修改本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同WTO的贸易规则相衔接。俄自1993年申请“入世”以来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一、WTO基本原则与俄罗斯法律
  (一)第一个原则是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不管该国是否是WTO成员)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好处,不得低于对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好处。
  这意味着,俄罗斯不能对来自一国的产品、服务以及对这些产品与服务的供应者提出比来自任何另一国的产品与服务的供应者更严格的要求。该原则已列入俄罗斯的立法与执法实践。在供货方面,俄与其他国家通过谈判,在上述方面已达成协议。俄罗斯对外国投资也采用该原则。目前,俄50多条投资保护与鼓励协定规定了这种待遇。在服务方面,俄罗斯也制定了相关协定,其中最详尽的是俄罗斯和欧盟签署的《合伙与合作协定》。这些协定本身不违反WTO规则,但俄“入世”后必须协调“入世”承诺与这些协议的规定。 比如,按照俄法律,在保险企业中外资比重不能超过49%;但按照俄与欧盟的协定,欧盟成员国保险公司在俄保险公司的资金比重可以超过49%。目前,外国保险企业加入俄保险服务市场是俄“入世”谈判的热点。俄政府希望保留49%比重的限制,但如果这样,俄罗斯就不能保留对欧盟保险公司的优惠,否则就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了。根据其原则,所有WTO成员国公司在俄罗斯必须享有同等待遇。
  (二)第二个原则是国民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待遇原则, 具体指成员国之间互相保证对方公民、企业和商业组织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商业组织同等的待遇。WTO 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 对其他成员国的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待遇, 不得低于本国同类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进口产品通过海关手续之后,不得对进口产品提出与国内产品不同的要求。比如,进口一辆汽车并支付关税之后,不可以对这辆汽车的技术数据、证明条件、运输条件、销售条件提出比俄罗斯国产汽车更严格的或另外的要求。在这方面俄法律存在一个问题,即进出口产品铁路运输级差费用。目前,俄没有统一的到离口岸铁路运输费用,俄政府只规定了统一的进出口产品到离港口口岸的铁路运输费用,而不同的到离陆地口岸铁路运输费用则有较大差别。而且,港口口岸与陆地口岸的铁路运输费用也有很大差别。比如,俄西部地区陆地口岸的铁路运输费用比东部地区陆地口岸的铁路运输费用高约50%,而陆地口岸的运输费用比港口口岸的运输费用高173%。对不同产品而言,到离口岸的费用也不一样。石油到离陆地口岸的费用比到离港口口岸的费用高170%~300%,钢铁到离陆地口岸的费用比到离港口口岸的费用高170%~400%,木材到离陆地口岸的费用比到离港口口岸的费用高190%~360%。 因此,目前通过港口进出口产品比陆地运输更有利。俄罗斯的贸易伙伴们对这一问题极为关注。他们认为,这属于WTO禁止的货物数量限制。目前,这一问题俄与其他WTO成员国仍处在谈判之中。
  (三)第三个原则是货物贸易必须以关税,而不以其他方法管理。关税减让一直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内谈判的重点,其结果是导致全球关税持续大幅度的下降。在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对相关成员国本身就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其中关税税率的降低、关税种类的调整以及关税配额分配政策的改变都直接导致关税法的修改。俄罗斯法律也符合此原则,关税是俄罗斯对货物贸易的主要管理方法。目前,俄罗斯政府不断减少对进口商品的关税。例如,已将进口外国汽车零件的关税降到10%,正在讨论将进口外国飞机的关税从20%降到10%,甚至降到零。随着关税的减让,俄罗斯关税法增加了透明度,这在新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中特别明显。
  (四)贸易政策透明性。这是指所有与货物及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调节法规生效之前必须公布。为了使贸易政策与法律具有透明性,新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对外贸活动调节原则法》在这方面做了更严格的规定。虽说俄联邦法律与此相一致,但俄地区法律与该法还有不一致的地方。俄罗斯在加入WTO前需要做的就是更正地区法律与联邦法律甚至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不一致性。目前,很多地区还没有通过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程序的法律法规。而且,俄地区政府还不能保证所有地方法律法规的公开性。这些情况不仅不利于俄罗斯联邦国家的发展,而且违反WTO原则。
  (五)协商解决贸易纠纷原则。这意味着,在把纠纷转交给WTO争议解决机构之前,尤其在采取重大的对策或开始贸易战之前必须先尝试协商。这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解决贸易纠纷时应本着以下原则:
  (1)所有的贸易纠纷必须以和平方法解决;
  (2)不得将纠纷遗留下来;
  (3)双方禁止采取可恶化纠纷的措施。
  国际经济法也承认此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2和23条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政策要透明。俄罗斯法律也规定了此原则。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对外贸活动调节原则法》第40条第4款的规定,在采取对策措施之前,俄罗斯联邦政府可决定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
  二、参加WTO和俄罗斯法律的修改
  俄罗斯联邦执法与立法机关非常关注俄罗斯加入WTO的问题。1997年8月成立了俄罗斯联邦政府世界贸易组织委员会,2004年7月更名为俄罗斯联邦政府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发展合作组织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为该委员会领导,俄政府主要部门与机构的代表为该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加入WTO过程并决定俄方谈判代表的态度。
  2000年,俄成立了国家杜马经济政策与商业委员会管辖下的对外贸易与外国投资法律鉴定委员会(自2004年称为对外经济活动管理鉴定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方向之一是,研究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科学界与商界对俄“入世”的态度,协调有关方面的立法活动。
  对俄罗斯而言,在加入WTO方面最重要的工作是使俄罗斯法律与执法实践与WTO规则相符合。根据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分析, 大约100项立法文件与1 000条行政规定需要修改。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1年8月8日通过的第1054号-р决定,按照WTO规则俄罗斯联邦法律修改措施计划,要制定一系列允许解决俄罗斯法律与WTO要求相符合的问题的立法草案。到目前为止,此计划大部分已实现。自1994年开始,俄100条法律在不同程度上已得到修改。俄行政规定和地区法律与WTO规则要求是否相符合的鉴定工作正在继续。
  目前,俄罗斯已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以使俄罗斯法律与WTO规则相符合,其中已制定的法律法规有:
  (1)新《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对〈俄罗斯联邦关税税则〉修改与补充法》;
  (2)《俄罗斯联邦外汇调节与外汇管理法》;
  (3)《俄罗斯联邦国家对外贸活动调节原则法》;
  (4)《俄罗斯联邦在货物进口中的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法》;
  (5)《俄罗斯联邦技术管理法》;
  (6)《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
  (一)海关法的修改。首先是对海关规费的规定。以前,《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对海关规费没有明确的规定,海关规费按进口货物价格百分法计算,这是WTO禁止的海关规费计算方法。按照WTO规则,海关规费必须按海关机构服务成本计算。新《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第357.10条规定了符合WTO规则的海关规费计算方法。目前,俄罗斯联邦政府按海关机构服务成本规定海关规费。基本的海关规费如下:
  其次是对海关完税价格的规定。按照以前的海关法,海关常常可以使用最低价格或参考价格决定海关完税价格,这是WTO所禁止的,因此需要修改。目前,以具体交易价格计算海关完税价格的办法为俄主要的海关完税价格计算办法。如果俄海关有据怀疑申报人所提交的关于货物海关完税价格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则海关必须解释自己的怀疑,然后还要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证据。这种程序保证申报人投诉或起诉海关的权力。
  再次是如果俄海关对货物海关完税价格还有怀疑,则海关必须保证申报人可以在交纳保证金之后将货物进口到俄罗斯关境。在申报人与海关纠纷解决过程中,货物不得留在仓库里,货物应当在贸易过程中进行买卖。纠纷解决之后,须赔偿的金额应这样计算:如果海关证明申报人交纳的关税太低,申报人必须赔偿其已支付与应当支付关税的差额;如果申报人证明其所纳关税太高,海关必须退还超过应当支付关税的差额。
  在进行上述修改的时候,俄罗斯立法机构依据的是《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规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第1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如果以直接方法不可确定成交价格,则俄海关部门必须与进口商举行谈判、交换信息并寻找另外一种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目前,俄罗斯海关法的规定完全符合WTO协定。
  (二)国际贸易与外汇政策。为了保持贸易自由化与外汇政策自由化之间的联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外汇管理做了一些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缔约方不得通过外汇措施而使本协定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也不得通过贸易行动而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①”。
  俄罗斯法律也接受关于贸易自由化与外汇管理自由化直接联系的观点,所以俄罗斯对外汇管理法进行了修改。《俄罗斯联邦外汇调节与外汇管理法》的宗旨是,简化国家对外汇交易管理与监督的程序。本法简化了投资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并取消了过时的外汇交易限制。本法规定,俄外汇管理机构,即俄政府与中央银行不得对居民与非居民制定单独的许可证。此规定旨在反贪污。法律规定,居民(包括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主要是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国设立银行账户。
  为了避免俄黄金外汇储备的减少、避免俄货币汇价急剧波动并保持俄国际收支稳定,《俄罗斯联邦外汇调节与外汇管理法》规定了对居民与非居民外汇交易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专门账户的使用与储备要求。
  该法规定,俄外汇管理机构只能制定外汇管理的行政规定。俄罗斯联邦外汇法律与外汇管理机构的行政规定必须公布,非公布的俄罗斯联邦外汇法律与外汇管理机构的行政规定不得执行。
  (三)《俄罗斯联邦国家对外贸活动调节原则法》。该法的目的是,确定国家对外贸管理的原则以及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对外贸的管理权力,保证外贸活动的发展环境,保护俄罗斯联邦的经济与政治利益。保护和保证俄罗斯联邦经济主权与经济安全是本法与以前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对外贸活动调节法》的最大不同。旧法规定了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的管理,而新法则规定了管理的基本原则,减少了国家对外贸活动的影响。
  本法的通过,使俄国家对外贸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法、尤其与WTO多边协定(包括关税与贸易、服务贸易,等等)相符合。例如,本法开始适用一系列新的外贸活动管理原则,即对其他国家或国家团体的互惠原则、保证俄国际协定义务的履行并按这种协定规定实现俄罗斯联邦的权利、不对俄外贸活动主体采取过多的限制措施。尽管旧法不违反WTO规则,但新法更符合WTO的精神,其宗旨是使国内法律法规更接近WTO规则。为了实现该目标,以往一些有效的规则列入了新的法律。本法不仅适用于商品贸易管理,而且还适用于服务与知识产权客体贸易管理。因此,除本法规定的商品贸易的海关关税管理与非关税管理措施、在服务与知识产权客体贸易方面的禁止与限制措施以及促进外贸发展的行政与经济措施外,俄政府不得再采取其他外贸管理措施。
  按照本法,货物贸易海关关税管理以进口与出口关税方式进行。WTO规定,允许制定进口关税。在理想的情况下,这是唯一的货物贸易管理措施。具体的进口关税税率在加入WTO谈判中制定。但是,制定出口关税会造成很多法律问题。WTO不鼓励使用出口关税,因为出口关税歪曲世界货物价格,建议不采用这种关税。但是,新法不禁止征收出口关税。在俄所采用的出口关税中,最重要的有两种,即石油与天然气出口税。目前,天然气出口关税税率是出口价格的30%,石油出口关税税率每吨为216.4美元。须注意的是,对俄罗斯而言,这种关税不仅是对货物贸易管理的一种措施,而且还是政府针对石油与天然气企业的过高利润的征税方法。政府可以采取的另一方法是提高矿产开采税率,在各地规定不同的税率(即所谓的级差矿产开采税),并改善矿产开采税征税管理,但是这需要政府投入很多资金。在目前的情况下,改变矿产开采税征税制度并不容易,所以还是有必要保留出口关税。
  非关税管理措施包括对进出口数量的限制、限额与许可、某些货物进出口专有权、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新法规定的数量限制有临时性与非歧视性,其使用情况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条件。但是,新法对限额分配程序的规定存在问题。新法规定,限额分配可以以招标与拍卖方式进行,但并不规定其程序。这虽不违反WTO规则,但不符合透明性原则。
  俄货物贸易许可制度基本上不违反WTO协定。在WTO框架内签署的《进口许可制度协定》规定两种许可证,即自动与非自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在所有情况下均能批准申请的许可证。其他许可证属于非自动许可证,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批准。即使《俄罗斯联邦国家对外贸活动调节原则法》没有自动与非自动许可证的概念,该法也并不违反WTO规则,因为按照俄罗斯法律,对外贸易活动一般不需要许可。因此,俄罗斯法律规定了比WTO规则更自由的条件,所以不必区分许可证的种类。但是,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对外贸活动调节原则法》,对下列外贸活动须取得许可证:
  (1)对货物进出口有数量限制的;
  (2)对进出口货物对国家安全、公民生命与身体健康、自然人与法人资产、国有或市有资产、生态、动植物生命与身体健康造成消极影响的;
  (3)对货物进出口须有特许权的(如武器装备);
  (4)对俄罗斯联邦须履行其国际义务的。
  (四)《俄罗斯联邦在货物进口中的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法》。该法规定了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使用程序以及采取这些措施之前的调查程序。本法以《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保护措施协定》为基础。
  本法规定了反倾销措施使用的一般原则,即如果联邦执法机构的调查证明,某产品向俄罗斯关境进口对俄罗斯某经济部门造成或威胁造成物资损害,或滞后俄罗斯某经济部门的生产,可以对这种变成倾销进口对象的产品使用反倾销措施。
  按照本法,补贴是指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直接或通过根据政府规定行事的非政府组织在该国领土内进行的给补贴接受人提供补充优势的财政资助。为了减少补贴对俄国内经济的影响,俄罗斯政府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即开始征收反补贴税。
  如果某种商品进口增加对俄国内经济造成威胁,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外,俄政府还有权采取所谓的专门保护措施。按照本法规定,这种措施有两种,即进口限制和征收专门税。
  本法比《俄罗斯联邦在货物外贸中的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保护法》更详细地规定并改善了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包括采取、改变与取消等)程序,而且分别规定了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程序。以前的法律没有类似规定。特别重要的是,新法比旧法规定的专门保护、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更详细,不仅保护了俄罗斯联邦产品生产者的利益,而且还保护了外商利益。其中须注意如下规定:如果联邦执法机构收到出口经营者以书面方式自愿改变价格、或停止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关境的承诺,俄罗斯政府可以终止调查并不采取临时或终结反补贴措施。但是,为了终止调查,仅有这种承诺还不够,联邦执法机构还要确定该承诺能够排除倾销进口的消极后果,而且俄罗斯联邦政府必须确认该承诺。此新规定对外国出口商提供了很多与俄罗斯相关部门进行谈判的机会,并避免反倾销措施对其造成的影响。
  与以前的法律不同,新法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采取专门保护、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调查申请内容、申请提交时间、申请提交文件清单,等等。本法对同意或拒绝调查的决定的时间、采取反倾销措施前的调查过程做出了规定。这些定会有助于俄罗斯生产者与外国出口经营者的权益保护。
  (五)《俄罗斯联邦技术管理法》。该法废除了以前的《标准化法》与《合格化法》,但其规定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技术管理法》的范围内还可以适用。新法的基本内容是过渡到技术规程。从现代标准化与合格化制度过渡到技术规程制度将需要7年完成。
  《俄罗斯联邦技术管理法》的宗旨是,进一步扩大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制定产品质量的权利,并限制更多强制性的质量管理办法。同时,本法的目标是按照WTO标准修改俄罗斯技术管理法律。按照《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制定商品规格的文件分为两种: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s)和标准(standards)。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而标准是非强制性的。
  目前,俄罗斯也开始采用这种文件。以前俄罗斯法律没有技术法规的概念,只有标准。新法通过之后,“技术法规”这个词列入了俄罗斯法律与执法实践。技术法规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程序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际协定、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或俄罗斯联邦政府条例制定的并对技术管理客体(产品、建筑物、生产过程、操作法、保存过程、运输过程、消费方法以及利用过程)的使用做了强制性的规定。立法机构具体制定了有关技术法规的目标和技术规程的内容。技术法规有几个作用:保护公民生命与身体健康、自然人与法人资产、国有或市有资产;保护自然环境、动植物生命与身体健康;预防消费者误解。法律禁止为其他目的制定技术法规。
  (六)《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该法规定了在国内设立经济特区的条件,即具有特别商业活动制度的地区。按照俄罗斯法律,加入WTO和国内经济特区的设立没有矛盾。WTO多边协定中没有直接规定有关成员国经济特区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WTO规则禁止设立经济特区。比如,《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允许中国保留并继续发展国内经济特区,同时规定经济特区存在的条件。最重要的是,经济特区的政策必须符合WTO基本原则和精神,尤其不违反非歧视性原则并促进自由贸易进一步的发展。另外,许多WTO成员国都在本国举办有实行特殊经济发展政策的经济区域,只不过名称各异,有称经济特区的,有称加工出口区的,有称自由贸易区的,有称自由贸易港的,等等。考虑这些因素之后,俄罗斯政府决定,根据WTO原则和WTO成员国的立法与执法实践,开始设立国内经济特区。
  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领土设立或停止经济特区的决定必须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做出,并须制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条例。按照一般规定,经济特区的存在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延长。法律规定了经济特区的种类共有两种: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和技术开发型经济特区。建立经济特区的目的是:
  (1)发展加工经济部门;
  (2)发展高科技经济部门;
  (3)发展新产品的生产;
  (4)发展交通设施。
  俄罗斯按照WTO规则较成功地修改了自己的有关法律,但在加入WTO之前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有:
  (1)必须修改很多行政法规;
  (2)保证联邦法与地区法的一致性;
  (3)协调俄“入世”承诺与双边国际贸易协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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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WTO 俄罗斯 法律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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