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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联邦律师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16日 閲读次数:5004 新闻来源:法律咨询部
1.俄罗斯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机构的形式
《俄罗斯律师法》规定了4种律师执业机构: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事务所。
律师可以自行选择律师执业机构形式和进行律师活动的地点,但应当通知律师协会执委会。但是,在《俄罗斯律师法》第24条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要在法律咨询事务所进行律师活动。目前,在执业机构的选择上,个人执业和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比较多,,因为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为规避风险,选择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比较少。
根据俄罗斯圣彼得堡律师协会的统计,截至到2008年4月1日,在圣彼得堡的律师执业机构中共有72家协会制律师事务所,643家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而合伙律师事务所只有32家。

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Адвокатский кабинет)
律师决定独自进行律师活动时,可以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将其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通知律师协会执委会,并在通知中注明律师的信息、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地点、律师与律师协会执委会进行电话、电传、通讯和其他联络的方式。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拥有注明该事务所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点和事务所名称的公章、印章和公函纸。在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中,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由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并且在事务所登记。
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房产必须按照其用途使用,居住房屋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除非变更房产的使用目的。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利用其所有的住宅(或者其家庭成员所有的住宅)作为事务所办公室。
律师及其家庭成员根据承租合同(性质上与中国的公房承租合同基本一致)占有的居住房产可以用作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使用,但应当征得出租人和与律师共同居住的所有成年成员的同意。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Коллегия адвокатов)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律师有权设立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以会员制为基础,并根据设立人批准的章程和设立人订立的设立协议运行。只有同一个地方律师名录中的律师才可以成为同一个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和成员。
设立协议要规定律师向事务所交付财产的条件和参与事务所活动的程序,事务所吸收新成员的程序和条件,事务所设立人(成员)的权力和义务,事务所设立人(成员)退出的程序和条件。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地点;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活动的宗旨和目的;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财产的来源和其使用方向;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方式;
――关于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信息;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改制和解散的程序;
――修改和补充章程的程序;
――不违反《俄罗斯律师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和成员必须履行设立协议和章程的要求。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资产,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开立银行账户,拥有注明该事务所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点和事务所名称的公章、印章和公函纸。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从其办理国家登记之日起视为成立。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法律允许设立该分支机构。在外国分支机构工作的俄罗斯律师信息录入到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律师名录之中。
律师向协会制律师事务所交付的出资财产属于事务所所有,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成员对事务所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事务所也对其成员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对其成员律师进行律师活动取得的收入承担税务代理人职责,同时也是其成员律师与委托人、第三人进行结算及协会制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其他问题的代理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根据俄罗斯法律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税务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在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和委托人签订,并在事务所登记。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制为营利性组织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但可以改组为合伙律师事务所。
在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活动和结算关系方面适用《俄罗斯联邦非营利性组织法》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与《俄罗斯律师法》没有冲突。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将设立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律师协会执委会,并说明设立人的情况、事务所的地点、律师协会执委会与事务所的电话、电报、通信等联系方式,并附有经过公证的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副本。

合伙律师事务所(Адвокатское бюро)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律师有权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因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活动而产生的关系适用《俄罗斯律师法》关于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除非《俄罗斯律师法》就合伙律师事务所另有规定。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合伙律师应当共同努力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伙协议的有效期;
――合伙人决议的程序;
――管理合伙人的选举程序和权限;
――其他主要条款。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事务由管理合伙人进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其他约定。与委托人的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由管理合伙人签订,或者由其他合伙人根据对其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但均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前述的授权委托书中,要注明与委托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和交易的合伙人权限的所有限制,这些限制应当让委托人和第三人所知悉。
合伙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合伙协议的期限届满;
――合伙人之一的律师资格终止或者中止,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协议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有效;
――合伙协议根据某一合伙人的要求被解除,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协议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有效。
自合伙协议终止之后,其所有合伙人就未履行的共同债务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某一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其必须向管理合伙人移交其办理的所有案件手续。
退出合伙的合伙人,就其参与合伙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改制为营利性组织或者任何形式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可以改制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
在合伙协议终止后,律师必须签署新的合伙协议。如果新的合伙协议在之前合伙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未能签订,则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改制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或者解散。从合伙协议终止到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或者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之前,律师无权签署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
 
法律咨询事务所(Юридическая консультация)
 
在一个司法辖区(судебный район)内,如果该区所有律师执业机构内的律师总数少于相对于每名联邦法官两个律师,则律师协会根据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利机关的建议设立法律咨询事务所。
法律咨询事务所属于按照机关的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改组、改制、解散和活动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非营利性组织法》和《俄罗斯联邦律师法》调整。
律师协会支付给派遣到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的律师的报酬数额以及法律咨询事务所费用开支预算每年由律师大会确定。
法律咨询事务所的物质技术保障的方式和条件以及派遣到该所工作的律师的办公和住房的分配等相关问题,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调整。
 
 2.俄罗斯律师业的管理机构――律师协会(Палата адвокатов)
 
根据《俄罗斯律师法》,俄罗斯律师业的行业管理机构统一为律师协会,并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和联邦律师协会两级行业管理机构,取消了之前各种形式的协会性质的管理机构。在《俄罗斯律师法》实施之前,俄罗斯已经3家全国性的律师协会成为国际律协的成员,目前这些协会已经转变成律师社团组织。
根据《俄罗斯律师法》第39条之规定,律师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相关法律设立律师社会性团体(律师社团),并且有权成为律师社团的成员。但是,律师社团不得行使《俄罗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机构的职能,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或者联邦律师协会及其机构的职能。
 
 
1/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为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组织,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组建,每一个联邦主体设立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该律师协会不得在俄罗斯其他联邦主体设立任何分支机构、代表处等,禁止设立跨地区或者跨区域的律师协会。该主体内的律师必须成为该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决定对该律师协会的会员具有强制力。
联邦主体律师协会的宗旨在于:保障律师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对该联邦主体内所有居民的开放性;组织向俄罗斯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代表和维护律师的利益;对被许可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的职业培训进行监督;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由律师设立会议(大会)组建,根据相应的决定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法人登记的规定进行国家登记。律师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财产,可以根据俄罗斯法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账户,也有相应的公章、印章和带有其名称的公文纸。律师协会和律师在债务上相互独立,律师对律师协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律师协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律师业务,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2/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会议(大会)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会议,如果该律师协会的会员人数超过300人时,则是律师大会。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与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的律师协会成员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该会议或者大会方为有效,其决定以简单多数通过有效。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决定该律师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律师协会执委会,选举参加全俄律师大会的代表、确定会员律师的会费数额、确定律师协会预算等。
 
3/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执委会
律师协会执委会是律师协会的集体执行机构,由律师会议或者大会以秘密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15人。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每两年一次对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执委会成员进行改选。执委会属于执行机构,具体落实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由会长领导,其任期4年,可以直接代表律师协会。
 
4/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律师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负责律师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的授予,以及受理对律师的投诉。专业委员会的任期2年,由13名成员组成,其构成按照以下名额组建:
――律师协会代表7人,并且律师的专业年限不低于5年;
――地方司法机关代表2人;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2人(来自该机关的代表不能是议会议员,也不能是国家和地方机关的公职人员,对这些代表的要求以及产生方式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确定);
――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区法院代表1人;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代表1人。
律师协会的会长为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在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不低于三分之二时,专业委员会视为已经成立,并且有权通过决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但每年不得少于4次,如果有不低于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参加,则专业委员会会议视为有效。专业委员会中的律师成员,可以从事律师业务,就其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可以获得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批准的报酬。
 
莫斯科律师协会:http://www.advokatymoscow.ru
圣彼得堡律师协会:http://www.apspb.ru

 
5/ 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
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属于俄罗斯联邦律师自治组织,其宗旨是在国家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代表和维护律师的利益,协调律师协会的活动以及保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水平。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全俄性的、非营利性的、非官方组织,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必须成为其成员。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由全俄律师大会组建,禁止成立其他具有联邦律师协会类似职能和权力的组织和机构。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具有法人资格,其章程由全俄律师大会通过。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的决定,对各联邦主体律师协会和律师具有强制力。
根据《俄罗斯律师法》,2003年1月31日,在第一届全俄律师大会上,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成立。2003年3月17日,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法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律师律师协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全俄性的、非营利性的、非官方组织被登记到《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之中。
 
6/ 全俄律师大会
联邦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俄律师大会,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果参会代表不少于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则大会视为有效。
全俄律师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通过联邦律师协会章程;
――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批准统一的律师协会在全俄律师大会的代表数量;
――组建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决定执委会成员资格的提前终止;
――确定律师协会向联邦律师协会缴纳会费的数额;
――批准联邦律师协会支出预算;
――批准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报告,其中包括高于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联邦律师协会监事会并批准监事会关于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财务活动的报告;
――批准全俄律师大会和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批准联邦律师协会机构的人员编制;
――决定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的地点;
――行使联邦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7/ 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
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是联邦律师协会的集体执行机构,由全俄律师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36人,其中不少于的三分之一委员要由全俄律师大会每两年改组(更新)一次。
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从委员中选举联邦律师协会会长,任期4年;根据会长提名选举3名副会长,任期2年,并确定会长和副会长的职责;
――在俄罗斯联邦和国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代表联邦律师协会;
――协调律师协会的活动;
――协助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对律师、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进行专业培训和再培训的统一规范;
――维护律师的社会权利和职业权利;
――参与涉及律师问题的联邦法律草案的鉴定;
――组织对律师的信息保障;
――归集在个律师协会的行业实践,并根据实际问题制定必要的建议;
――进行研究活动;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俄律师大会并制定大会的议事日程;
――根据预算和财产的用途处分联邦律师协会的财产;
――行使联邦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会议由会长根据需要召开,但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果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委员不低于三分之二参加执委会会议,则视为有效会议。执委会会议决定有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会长的权力较大,基本决定联邦律师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人士任免。会长、副会长和其他执委会的律师委员,可以从事律师业务,同时对其在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中的工作可以活动全俄律师大会确定的报酬。联邦律师协会和其执委会不得从事律师业务,也不得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的第一任会长是谢梅年科(Семеняко Евгений Васильевич),于2003年1月31日在第一届全俄律师大会上当选,2007年1月再次连任,同时为圣彼得堡律师协会会长。

3.外国人在俄罗斯从事律师业务
 
外国人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
《俄罗斯律师法》取消了苏联时期对外国人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的限制,实现了国民待遇,只要符合《俄罗斯律师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
 
执业地点限制内外有别
对于俄罗斯律师,其有权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从事律师业务,不需要任何其他许可。
对于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则允许在俄罗斯联邦的私有领域内从事律师业务,也就是说俄罗斯联邦法律可以限制外籍俄罗斯律师在俄罗斯境内的执业地域。
 
外国律师在俄罗斯的执业限制
对于外国律师(即指取得外国律师执业资格,没有俄罗斯律师资格,仅以外国律师名义提供律师服务的外国人)在俄罗斯从事律师业务,《俄罗斯律师法》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外国律师在俄罗斯只能提供与该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юридическая помощь),即中国律师只能提供与中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美国律师只能提供与美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禁止外国律师提供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密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三、在俄罗斯从事律师活动(адвокатская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的外国律师,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在专门的登记簿登记,没有相应登记的外国律师禁止在俄罗斯从事律师活动。
2003年9月1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签署第584号政府令,通过了关于设立外国律师在俄罗斯执业登记簿的条例。

4.俄罗斯律师名录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门的地方机关(以下简称地方司法机关)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编制律师名录,律师名录的编制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决定。
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2月1日之前向律师协会提供地方律师名录,当对名录进行变更时,地方司法机关要在作出变更之日起10内通知相应联邦主体的律师协会。
 
律师名录的编制程序基本如下:
自决定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之日7日内,专业委员会将该决定通知地方司法机关,该地方司法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律师的信息录入到地方律师名录,并向该律师颁发相应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的样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批准确认。律师执业证应当注明律师姓名(全名,包括姓、名和父称)和该律师在地方律师名录中的注册编号,贴有律师照片,并加盖地方司法机关的印章。
律师执业证是证明律师资格的唯一证件。
律师只能成为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的会员,其信息也只能录入到一个地方律师名录之中。俄罗斯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执业机构中执业。
当律师决定变更到另外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律师协会时,其应当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其所在的律师协会执委会。执委会将律师的这一决定通知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将该律师信息从地方律师名录中删除。此时,律师要向转出地的地方司法机关交回律师执业证,而地方司法机关要向律师出具证明其律师资格的文件,在该文件中注明该律师之信息从地方律师名录中删除的日期,该律师则要在此日期以后的1个月内以挂号信方式通知转入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接受该律师的律师协会执委会应当在收到该律师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审查该律师的信息,并就接受该律师成为律师协会成员作出决定。在作出前述决定之日起7日内,执委会应当该将决定通知转入地的地方司法机关和律师。转入地的地方司法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律师信息录入到转入地的地方律师名录,并向律师颁发新的律师执业证。
俄罗斯律师也不得随意转会,在取得律师资格以后的前两年里,不允许律师变更其所在的律师协会,除非由于其变更住所从一个联邦主体搬迁到另外一个联邦主体。
如果律师被拒绝录入地方律师名录,或者不向律师颁发律师执业证,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5.律师独立性的保障措施
 
尽管在实际中,俄罗斯律师的独立性和人身安全还没有全面落实,但在法律层面,《俄罗斯律师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
――对依法进行的律师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涉和阻碍;
――律师不会因其在进行律师活动中发表的观点而被追究某种责任(包括在律师资格被终止和中止之后),如果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没有确认律师在犯罪行为(不作为)中有罪。前述限制并不适用于律师对委托人根据《俄罗斯律师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不得要求律师、律师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协会或者联邦律师协会提供与具体个案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信息;
――律师、其家庭成员和他们的财产受国家保护。内务部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律师和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律师的刑事调查要在遵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律师保障措施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相关判决,在没有法院专门裁定的情况之下,不得对律师或者律师执业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对律师启动刑事调查程序,需要遵守特别的程序规定。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俄罗斯律师法》(第6条第1款第6项)要求律师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性法律对违反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条款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所以,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但在《俄罗斯律师法》实施时,该条款并没有立即实施,而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律师可以对执业责任自愿投保。由于律师执业责任险的市场还不成熟,没有实质性推进,俄罗斯立法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应的专门法律,所以,到目前为止俄罗斯律师执业责任险还没有开始执行。
2007年12月3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律师法》修正案,中止了上述条款的实施,直至关于强制性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至于俄罗斯律师自愿投保的执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一般在1万卢布左右,其实根本没有任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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