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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乘坐泰航航班时在飞机上摔伤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发布时间: 2010年7月27日 閲读次数:5432 新闻作者:王蔷 新闻来源:北京晚报
  61岁的马老太乘坐泰航航班时在飞机上摔伤,于去年诉至法院索赔。这是中国公民首次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但泰航随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昨天召开的专题研讨会上,部分国际法和航空法专家认为,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中国的法院可以审理此案。
  去年7月26日,马老太以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泰航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对方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赔偿手术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万余元。
  代理此案的律师介绍,后经检查核实,马老太受伤是因为飞机出现代号“TCAS RA”的事故,导致飞机急速拉高造成。当时,马老太带着外孙女前往洗手间的途中,飞机在没有任何预警的情况下突然开始颠簸,而马老太一个踉跄就摔在了飞机的过道上。
  另据该航班机长签名确认的意外事件服务表格记录:因启动空中防撞系统,乘客摔倒在地,需要医疗护理及轮椅。泰航在事发后支付了当时的医疗费、机票费等6万余元后,拒绝承担其他费用。东城法院受理马老太的起诉两天之后,泰航向东城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确认东城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驳回马老太的起诉。案件因此搁置至今。
  申请书称,中国民诉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将民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泰航认为,马老太是在乘坐泰航自北京飞往泰国曼谷的TG675航班,飞行4个多小时后摔倒受伤的,当时飞机早已在泰国境内,即将降落。此案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泰国境内。此外,泰航所在地也在泰国曼谷,因此,只有泰国的有关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马老太无权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在研讨会上,有关专家认为,此案中侵权诉讼和运输合同约定有密切联系,泰航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事先告知可能会发生伤害的险情等。而就侵权结果地而言,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马老太虽然是乘泰航班机在泰国受伤,但目前需要在北京继续接受治疗,北京也可以理解为结果地,因此中国法院可以管辖。
  但就此案是否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索赔,与会专家出现分歧。有专家表示,事发时泰国并非该公约的缔约国,据此索赔尚有难度。但也有专家认为,马老太所订为往返航班,泰国仅是该航班“经停地”,而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为缔约国中国,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该公约规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中,承运人就应当担责。对于每名旅客不超过约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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