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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白俄罗斯共和国增值税法
发布时间: 2006年2月12日 閲读次数:8445 新闻作者:法律咨询部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第一条 纳税人
法人,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具有独立平衡表、结算帐号的法人分公司、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受托从事共同的业务并因共同经营而获利,且在分利之前的合作经营合同的参与者(以下简称企业),以及自然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因从事经营活动,受托以预算和预算外基金结算的企业应该在其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构进行专门登记,并向国家税务机构提交为经营活动所纳增值税的单独结算表。计算合作经营的增值税时,不享用本合同规定的优惠
第二条 征税对象
企业(无论在生产,还是在流通领域)将原料、材料的价值增加或生产和销售商品,完成过程和提供服务及进口白俄罗斯的商品时将原商品的价值增加,其增加的价值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下列情况征收增值税:
(1)在法人或企业将自产获得或采购的商品销售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时所增加的价值。商品指物品、财产、制品。
(2)在企业内部与生产活动无关,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向企业内部工人出售或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价值。
(3)在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中所增加的价值。
(4)在提供产品时不付款而是以交换其他产品(服务)以及无偿转让商品和服务时所增加的价值。
(5)在自由流通的海关制度下进入白俄罗斯的商品,改变外观后返回的商品及外国人使用的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
第三条 应税额
应征税的增加值以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后商品所得的数额,扣除生产该产品(工程、服务)的材料开支以及销售业务以外收入和支出的差额来计算。应税额还包括企业以财政援助形式所得的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来自依据白俄罗斯宪法所建立的基金和预算资金除外)、专用或用于扩大利润的补充基金、已支付的罚金、违约金的超收金额和销售业务以外所得的其他收入金额。
征缴所得税的收入以及为解决其章程中规定的任务以救济形式划拨给白俄罗斯残疾人协会和白俄罗斯聋哑人协会和盲人公司的货币资金金额,不列入法人的应税额。当以低于购价销售购买的商品(产品时,)应税额按所销售商品的购买价格计算。
增值税税额根据整个企业所得的增加值进行计算。在确定有应征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工程、服务)的实际增加值时,材料费用按该产品(工程、服务)在所得进款中的比重分摊。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列入材料费用部分。
在交换自己生产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交换的周转中,当支付商品、完成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不是以付款,而是以供给商品、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来进行时,应课税按成交时生产企业所采用的每种商品、工程、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计算。企业以自身需要而与生产活动无关为目的,使用他们生产的商品时,增加值按类似办法确定。
在销售类似商品交换业务中所得到的商品时,应税额以获得商品的价格与销售该商品的价格之间的差,并扣除与销售相关的材料费用来计算。 在以自身需要而与生产活动无关为目的的完成工程(提供服务)时,应征税为扣除材料费用后纳税人与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金额。回收的包装价值不列入应税金额,生产企业第一次销售的包装除外,须按一般程序纳税。增值税税额列入商品(工程、服务)出厂价格。
规定的商业折扣和批发销售折扣、商业补贴、商业加成(加价)的款额适用于增值税计征价格。投保金额和保险赔偿金的付款,作为防备(预防性)措施的储备提成和基金提成,不列入保险组织的应税额。在计算和支付进口商品的应税额时,以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加关税,以及对某些需交消费税商品的消费税数额来确定。商品的海关价值依据白俄罗斯海关法确定。产于并来自独联体国家的商品不征收增值税。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由进口商缴纳。
缴纳增值税的进口商应理解为将物品运进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土的白俄罗斯常驻机构和白俄罗斯自然人-非常驻机构(在后者向海关申报其进口商品长期放置在白俄罗斯而不再出口的情况下)。
白俄罗斯的常驻机构包括:
(1)具有白俄罗斯居住权的其中包括临时居住在白俄罗斯境外的自然人。
(2)根据白俄罗斯宪法成立的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的法人,其中包括有外国投资的法人。
(3)根据白俄罗斯宪法成立的位于白俄罗斯境内的不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业和组织。
(4)白俄罗斯设在境外的外交及其他官方代表处。
(5)(2、3)所指的常驻机构设在境外的代表处。
非常驻机构-自然人包括在白俄罗斯境外具有长期居住权,其中临时在白俄罗斯的自然人。在进口商销售商品时,应税额视增加的价值确定。缴纳进口商品的增值税额由纳税人在纳税报告期内的增值税数额确定。
进口生产性固定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额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起一个月内可得到偿还。在实现、清算、租赁(其他有偿使用)进口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且在使用后已得到偿还的情况下,一年内将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税及纳税法规定的数额征税并与滞纳金一起划入国家预算。在进口原料、材料、半成品、配件、燃料时缴纳的增值税视为增值税的预付款,增值税在将进口的原料、材料、半成品、配件、燃料加工成品并销售时征收
第四条 税率
增值税税率规定如下:
(1)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农户(农场主)经济、跨单位农业企业和组织、农业合作社、农副业企业和组织、其他经济形式在销售他们的种植业(花、观赏植物除外)、畜牧业(毛皮兽养殖业除外)、渔业和养蜂业产品时,税率为10%。在销售政府内阁制定的清单中所规定的经营主体生产的食品时也征收10%
(2)其他商品(工程、服务),包括应纳消费税的商品、税率为20%。
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商品应缴纳增值税率:
(1)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政府制定的清单中所规定的食品和儿童用品,税率10%。
(2)其他商品,包括应纳消费税的商品税率20%。
销售到白俄罗斯境外的商品(不包括独联体国家)免交增值税。法律中的这一规定不适用销售换货(易货)商品。换货(易货)贸易中获得的生产用配套产品、材料和更新固定资产所购置的技术设备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税收优惠
(1)市内客运服务以及郊区水路、铁路和公路客运服务;
(2)删除
(3)删除
(4)自营方式完成的社会文化和生产性项目的建筑和修理工程;
(5)为居民提供的住房公用事业和使用服务(包括房租);
(6)删除
(7)删除
(8)删除
(9)为居民提供的通讯服务以及为订户送报纸、杂志服务;
(10)删除
(11)按票面价格出售的邮票、印花税票;
(12)删除
(13)删除
(14)删除
(15)由收费诊所、医生、兽医所、兽医提供的服务;
(16)在学龄前机关为养育幼儿提供的服务,护理病人和高龄老人的服务;
(17)与教学教养有关的、在教育系统中按规定程序委托的学校学习的收费服务;
(18)室内的,座位不超过二千的戏剧、马戏演出,音乐会以及体育活动,博物馆和儿童游乐场;
(19)律师和法律咨询处对居民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
(20)殡仪馆、墓地和火葬场提供的丧葬服务;
(21)使用残疾人和年老退休人员的劳动,其人数不少于工业生产人员平均在册人数70%的企业,以及使用未满18岁的中专、职工技校学生、白天上课的大学生的劳动,如果其人数不少于工业生产人员平均在册80%的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从事修理和缝补皮鞋、衣服,修理钟表、家用电器、聋哑人视频演示设施;属于白俄罗斯盲人公司、白俄罗斯聋哑人协会、白俄罗斯残疾人协会所有的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工程、服务),商业采购和中介活动营业额除外;
(22)历史文化珍品的修理复原工程;
(23)测量放射程度和辐射剂量的仪器和设备的生产;
(24)儿童商品的生产:生产企业发售给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消费者的服装、头饰、各种面料的鞋、针织品和长短袜、手套、儿童书籍、教科书、练习本、新生儿衣服、背包、皮包、手提包(运动包除外)、卧具;
(25)住宅基金项目的建设和修缮工程;
(26)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向农产品生产者其中包括个体经营的公民出售种子和饲料;
(27)向居民出售燃料(劈柴、泥炭块、煤、天然气);
(28)删除
(29)国内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发售他们的医疗技术、仪器和设备以及删除、批发、零售网点出售药剂;
(30)以自愿捐款实施的与宗教仪式相关项目的建筑和改造工程和服务;
(31)删除
(32)向共和国居民销售疗养证以及保健夏令营证;
(33)销售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消费者而完成的科研工作成果,并在内阁政府确定的国家清单中注册的科研成果及实验设计,实验工艺成果;
(34)在课外活动小组、分部、艺校、音乐学校、体校为儿童和少年进行培训的服务;
(35)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实施本部门以外警卫的服务;
(36)聚合材料和塑料儿童玩具的生产;
(37)删除
(38)删除
(39)删除
(40)用于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官方活动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以及这些代表机构的外交和行政技术人员包括与他们同居的家庭成员私人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但应以维护在那些设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的国家间的互惠原则为条件;
(41)在海关监管区的免税商店销售商品;
(42)删除
(43)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农户(农场主)经济、其他农业经济形式和企业、组织的农副业经济在其副业车间和分布于乡村地区属于这些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农户(农场主)经济、其他农业经济形式和企业、组织的农副业经济土地上 所生产的粮食产品(属应征消费税产品除外);
(44)销售宗教企业生产的宗教用物品,举办宗教仪式;
(45)国家有价证券业务中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超出有价证券发行时确定的利息以上的利润所得;
国家有价证券指白俄罗斯共和国内阁政府发行的或受其委托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作为债务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国家有价证券业务包括国家有价证券的买卖(经纪人和中间人服务除外),以及依据白俄罗斯宪法 确定的形式与偿还发行相关的业务。
(46)进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
1)是合法的支付货币的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外币、银行券(作为古钱使用的除外),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期票等)。
2)依据内阁政府确定的程序以无偿援助为目的进口商品。
3)包括交通工具在内的用作残疾人预防和康复的技术器材、药品、医用品、修复整形产品和医疗机械以及生产用原材料和配件。
4)没收的、无法经营的以及根据继承法转入国家的财富;科研用设备、仪器;工艺设备及备件;公共交通工具及备件;急救、消防、内务部用特种车辆。
5)外商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金而运进白俄罗斯境内的财产。
在销售外商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金而运进白俄罗斯境内的不改变形状的财产时,应视进口该财产时申报的海关价值及海关税缴纳增值税。
以填写新货物海关申报单当日的中央银行的汇率结算,如没有,就以销售日使用的中央银行的汇率结算。所指的优惠不包括应交纳消费税的商品。
6)在白俄罗斯领土上法人用以生产小汽车、大轿车、拖拉机、自行特种车、农用机械的配件。配件应能证明用于以上目的。
(47)生产康复场所、精神、神经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医疗、生产康复场所的经营活动。
根据本条款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在白俄罗斯境外销售时,应向国家预算缴纳的税款根据增加的价值确定。制作、修补衣服和鞋,修理钟表,复杂家用电器和无线电子装置的服务,理发店,浴池和洗衣服务按税率降低50%征收。
1996年征税特点
1、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的劳改机关和劳保医疗系统的企业免交增值税。
2、出版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科学部认可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中专、高校的教材、教科书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清单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全境是统一的。
 
第六条 计税方法和纳税期限
1、增值税从年初以累计方式进行计算和缴纳,并计入白俄罗斯共和国预算。
2、纳税人根据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提交应向预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单。
3、法人按以下程序向预算缴纳增值税:
(1)上月税额超过5000个最低工资的,根据每天的实际营业额和上月平均回笼率不晚于在完成周转后的第三个工作日缴纳;
(2)上月税额为2500个最低工资至5000个以内的,根据上旬的实际营业额和上月平均回笼率每旬缴纳;
(3)平均月税额在2500个最低工资以内的,根据上月实际增加值和税率每月缴纳。
本项(1)、(2)分项所述纳税人,根据本月实际增加值和税率对每前一个月的税额进行复核。
4、制造商品以及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而不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在与购货人结算时免计此税。付给供货人的增值税额列入生产费用。
税金缴纳期限由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规定。
第七条 未形成法人的企业家实施经济活动的征税特点
未形成法人的实施经济活动的企业家只根据提供金融服务,从事有价证券和不动产的周转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上个月的税额超过最低工资的250倍,增值税每月计算并缴纳国家预算。其他情况下每季度一次计算和缴纳。在增值税数额不大情况下,国家税务机构可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就个别的经营活动制定其他的缴纳增值税期限。
  进口免征增值税的农用品清单
(1996年3月12日内阁第184号决议)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3808 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 植物生产 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1209 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2309(230910除外) 配制的动物饲料(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除外)
100510(100590000除外) 种用玉米(其他玉米除外)
白俄罗斯共和国增值税征收10%的进口食品清单
(1996年8月2日内阁第109号决议)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0101 19 100 供屠宰的马
0102 90 活牛
0103 91 重量在50公斤以下的活猪
0104 10 900 0104 20 900 活绵羊、山羊
0105 活家禽
0106 00 其他活动物
0201 10 0201 20 鲜的、冷藏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冷藏的带骨牛肉(牛犊肉除外)
0201 30 000 鲜的、冷藏的去骨牛肉(里脊肉除外)
0202 10 000 0202 20 冷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 (牛犊肉除外)
0202 30 冷冻的去骨牛肉(里脊肉除外)
0203 11-0203 19 550 0203 19 900 鲜的、冷藏的猪肉(里脊肉除外)
0203 21-0203 29 550 冷冻猪肉(里脊肉除外)
0204 10 000-0204 23 000 鲜的冷藏的羊肉(里脊肉除外)
0204 30 000-0204 43 000 冷冻羊肉(里脊肉除外)
0204 50 110-0204 50 390 鲜山羊肉、冷或冻的山羊肉(里脊肉除外)
0204 50 510-0204 50 790 冻山羊肉(里脊肉除外)
0205 00 000 鲜、冷、冻马、驴、骡肉(里脊肉除外)
0207 鲜、冷、冻家禽肉(杂碎除外)
0208 10 鲜、冷、冻兔肉及食用杂碎
0210 11 110,0210 11 190 0210 12 110 0210 19 100-0210 19 590
盐腌或盐渍猪肉
0210 90 100 盐腌、盐渍或干制马肉
0210 90 900 可供食用的肉及杂碎细粉
0301 鲜鱼(观赏鱼除外)
0302 0303 鲜、冷、冻鱼(N0304规定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
0305 10 000 供人食用的鱼粉和鱼颗粒
0305 20 000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鱼肝、鱼卵、鱼精腺
0305 30 干或盐制的鱼片
0305 51-0305 49 300 0305 49 500,0305 49 900 干、盐制鱼,但熏制的除外
0305 61 000-0305 69 900 盐腌、盐渍鱼,但干、熏制鱼除外
0306,0306 14 0306 21 000,0306 24 甲壳动物(冻龙虾除外)
0401-0406 奶及奶制品
0407 00,0408 禽蛋
第七类 蔬菜和块根、块茎类作物
第十类 谷物
1101 00 000 小麦和混合麦细粉
1102 其他谷物细粉
1103 谷物的粗粒、粗粉
1104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
1105 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片和颗粒
1106 10 000 用编号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及粗粉
1108 13 000 马铃薯淀粉
1201 00 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4 00-1207 亚麻籽、油茶籽、葵花籽及其他含油作物的果仁及果实,不论是否破碎(油棕果及油棕仁、牛油树果除外)
1208 含油籽、仁或果实的细粉及粗粉,但芥籽除外
1507 90 900 豆油…
1508 90 900 花生油…
1509 油橄榄油…(初榨油橄榄油除外)
1510 00 900 其他油,包括掺有1509的油或分离品的混合物
1511 10 900 初榨榈油
1511 90 990 精制棕榈油
1512(1512 11 100,1512 11 900,1512 19 100,1512 21 100,1512 21 900,1512 29 100除外)
葵花油、红花油或棉籽油
1513(1513 11除外),1513 19 110,1513 19 190 1513 19 300,1513 21, 1513 29 110-1513 29 500
椰子油、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及其分离品
1514 90 900 精制的菜籽油或芥籽油
1515(1515 19 100,1515 21 100,1515 29 100,1515 30,1515 40 000,1515 50 110-1515 50 910 1515 60,1515 90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
1517 人造黄油
1601 00 990 香肠及其类似肉制食品
1602 10 000 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作的均化食品
1602 31,1602 39 其他家禽肉食品或罐头
1602 41 其他经制作或保藏的猪后腿及肉块
1602 42 其他经制作或保藏的猪前腿及肉块
1602 49 其他猪肉罐头
1602 50 其他牛肉罐头
1604 11 000-1604 19 990 制作或保藏的鱼类食品
1604 20 100-1604 20 900 制作或保藏的非整条鱼罐头
1604 30 900 鱼子酱代用品
1605 20 000 制作或保藏的小虾
1605 30 000 制作或保藏的龙虾
1605 40 000 制作或保藏的其他甲壳动物罐头
1605 90 制作或保藏的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1701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自1806 31 000-1806 90 900 糖尿病食物
1901 10 000 供婴幼儿食用零售包装食品
1902 面食…
1905 10 000 黑麦脆面包片
1905 40 000 面包干、吐司及类似的烤面包
1905 90 300 面包制品
2001(2001 90 100,200 90 600除外) 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
2002 番茄…
2003 蘑菇及块菌
2004-2005 其他蔬菜…
自2007 10 果酱、果冻、果泥、果膏等婴幼儿食物
自2007 91-2007 99 糖尿病人食物
自2009 婴幼儿食物(水果汁、蔬菜汁)
自2104 20 000 儿童均化混合食品
2106 90 100 融化干酪
自2106 90 990 人造黄油
2301 不适于供人食用的肉、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油渣
2302 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残渣
2303 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的残渣
2304 00 000 提炼豆油所得的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
2305 00 000 提炼花生油所得的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
2309 90 910,2309 90 990 动物饲料
2501 00 910 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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