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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税收法典的税收报表与税收监督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31日 閲读次数:19242 新闻作者:法律咨询部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税收检查、获取纳税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说明材料、检查核算和报表材料、对纳税人用于取得收入的场所实施检查、税收法典规定的其他税收监督形式。
税收法典的第82条规定,由税务机关的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实行下述形式的税收监督:税收检查、获取纳税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说明材料、检查核算和报表材料、对纳税人用于取得收入的场所实施检查、税收法典规定的其他税收监督形式。

税收法典的第87—100条是核法典的重要法律条款,其中详细规定了税收检查的种类、实施税收检查的方法和条件,以及拟定有关文件和记录检查结果的规则。第87条规定,税务机关实行室内和巡回两种税收检查。室内税收检查可以针对所有的纳税人,而巡回税收检查只针对企业和组织及个体业主。

室内税收检查依据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材料,以及纳税人提供的报税单和税收凭证在税务机关所在地进行。上述凭据就是计税和纳税的基础。如果检查中发现填报错误或所提供的材料和凭据相矛盾,税务机关便通知纳税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正。此外。对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补税的罚金通知书。

与室内税收检查不同,巡回税收检查须经税务机关领导批准,而且每年一次,每次不能持续两个月以上。只有在特殊发问下,上级税务机关才能将巡回检查时间增至3个月。直接进行税收检查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进入纳税人的场地或工作场所要出示工作证件,以及税务机关领导关于对该纳税人进行巡回税收检查的决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可以对纳税人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检查,或检查课税对象,对确定实际情况是否与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相符。如果阻挠进行税收检查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进入上述场所,检查组的负责人写成文书,并由他和纳税人签字。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其现有的有关纳税人的资料,有权独立确定应纳税额。不仅如此,对非法阻挠税务检查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税收法典第124条的规定要追究责任。

对巡回税收检查的结果,税务机关的全权公职人员应根据税收法典第100条的规定,按规定的形式写成税收检查报告,其中要写明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或不存在该事实,要作出相应的结论,提出消除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对违反税法行为提出制裁措施。如果不对税收检查结果形成税收检查报告,就认为检查得以通过,并未发现违法现象。税收检查报告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或个体业主签字。如果上述人员拒绝签字,则在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就立据为证。立据的日期就算作是税收检查报告的交付日期。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收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和结论,可在自领取该报告后的两周时间内,向有关的税务机关递交能够说明拒绝签字的理由和原因的书面材料及凭证。

税收检查可以包括以检查的当年为限的纳税人前三个日历年度的活动。在室内和巡回税收检查当中,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获取纳税人与其他人有关的活动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向这些人索取相关的资料。

税收法典第101条规定,税务机关领导人根据对税收检查材料的审查结果,应在10日内作出如下决定: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税收责任;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放弃追究责任;采取追加的税收监督措施。如果作出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决定,则向纳税人下达支付欠缴税款、罚金、税收制裁款的通知书,以及消除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而且,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决定作出后,有关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典第104条的规定,有权按诉讼程序通过法庭向该纳税人征收税收制裁罚款。但税务机关在下达纳税通知书后和向法院起诉前,须向纳税人建议自愿交纳税收制裁罚款。

公职人喘税务检查时不仅能够获取有关纳税人经济活动的住处资料,而且掌握某些自然人的身份及个人情况,了解他们的收入、家庭状况及住址等情况。按俄罗斯宪法第23条的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个人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有权保守个人和家庭秘密。因此,税收法典第102条规定了为纳税人保守税收秘密的制度。指出,税务机关获取的有关纳税人的任何资料和情况,都构成税收秘密,但诸如纳税人独自或经纳税人同意而公开的资料、企业和组织的法定基金情况、违反税法和处理措施等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不应公开税收秘密,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同时,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遵守宪法原则,不损害所有者的财产,税收法典在第103条中规定,实施税收监督时,不允许对纳税人和对其支配的财产非法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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