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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外汇管理
发布时间: 2005年2月6日 閲读次数:4394 新闻来源:俄中央银行
俄联邦的银行体制分为两层结构--中央银行和众多的商业银行。俄联邦中央银行直接向议会报告工作,独立于其它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法机关之外。中央银行通过颁布外汇使用条例、确定官方汇率及向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商业银行买卖外汇的方式干预和管理外汇市场。中央银行不具体从事企业间的外汇业务,具体从事外汇业务的是俄各商业银行。
1、实行经常性项目的卢布自由兑换政策。自1996年6月1日起,俄罗斯已开始承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八条有关义务,实行经常性项目的卢布自由兑换。但这并不意味卢布在国际结算中已成为完全自由兑换货币,今后俄仍将在与资本流动有关的业务方面实行国家外汇调节措施。
2、实行有管理的汇率政策。1998年8月17日爆发金融危机以后,俄中央银行放弃了"外汇走廊"政策,实行自由浮动汇率。目前,俄中央银行在确定官方汇率时并非完全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而是同时考虑到国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差额、国家黄金外汇储备情况和通货膨胀水平等综合指标。除此,俄还对外汇交易市场进行较强的行政干预。因此,俄现在实行的是有管理的自由浮动汇率政策。
3、取消专门汇市,统一外汇交易规则。俄外汇交易市场分为早市和午市,原规定在早市上的只能是出口商将出口外汇收入在市场上出售,进口商在已签订正式进口合同的条件下可委托授权银行在上午场购买外汇。只有在午市上银行才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买卖外汇,其目的是抑制外汇投机。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是根据上午场的交易情况确定的。现在已取消专门汇市,所有外汇交易商在早市和午市上均可按普通汇市的规则自由买卖外汇。
4、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管理。自1994年1月1日,俄开始通过计算机外汇监控系统对出口商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经营外贸业务的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将出口商的每笔出口业务的最后收汇情况传给外汇监控系统的计算机中心,中心立即与原已储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检查出口商是否有隐匿外汇收入的行为。为防止资本大量外流,98年金融危机以后,俄对出口贸易的支付方式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在出示100%预付款证明或已开立出口商品海关价值全额信用证后,出口商品方可出境。
1999年1月俄中央银行规定,出口商必须将出口收入的50%通过授权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此外,还要将25%的外汇收入直接交售给中央银行。
5、加强对进口付汇的管理。自1996年1月1日起,俄开始对进口付汇情况进行监督。办法同对出口收汇的监督一样。98年金融危机以后,俄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贸易的管理,禁止以商业信贷和预付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进入海关监管区的通知后或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银行方可进行支付。1999年初,俄中央银行又发布命令,俄进口商在向国外预付进口货款时,必须在负责汇付的银行存上一笔与货款相等的卢布款,待其向银行提交到货单证后,上述卢布存款方可退还进口商。
6、俄各银行在与设在避税区的公司开展业务时必须建立准备金。俄央行于1999年7月作出决定:自1998年8月起,俄各银行与在避税区注册的俄罗斯公司进行的主要业务必须建立准备金,准备金的数额不得少于每项业务额的50%。
7、关于外汇汇款的规定。1996年6月1日,俄央行取消了活期帐户和汇款的外汇业务限制,企业可将6月1日以后的存款换成外汇,并根据进口合同向国外汇款。但需缴纳15%的汇出税。在俄企业售货所得卢布可以兑换成美元,但要交银行手续费0.5-1%。银行出具携带外币出境证明,凭此证明,可将外汇携带出境。
8、限制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出境。1999年7月,俄政府颁布了《关于对〈俄联邦外汇调节和管制法〉进行修改补充的联邦法》。该法对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出境作出新的限制:俄本国自然人一次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如不超过500美元,无需填写报关单及出示允许携汇出境证明;携汇额在500美元以上、1500美元以下者,无需填写报关单,但必须出示允许携汇出境的证明;携汇额在1500美元、10000美元以下者,必须填写报关单并出示允许携汇出境的证明;携汇额超过10000美元者,必须经俄中央银行批准。外国自然人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入境时申报的数额。2000年1月,俄中央银行和国家海关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自然人携带外汇现金出境程序的规定。据此规定,俄本国自然人一次携带出境的外汇现金如不超过1500美元,既无需填写报关单,也不必出示允许携汇出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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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汇 管理 俄联邦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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