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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音像制品复制(制作)许可证发放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5日 閲读次数:3785 新闻来源:俄罗斯联邦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音像制品复制(制作)许可证发放条例的决定  
 (2006年4月28日,第252号,莫斯科)   2006年5月11日颁布
  根据俄罗斯联邦《个别种类业务许可证发放法》,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批准《音像制品复制(制作)许可证发放条例》。
  2.同时废止下列决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2年6月4日第381号《关于批准<音像制品复制(制作)许可证发放条例>的决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2年,23号,2181页);俄罗斯联邦政府2002年10月3日第731号《关于修改和废止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涉及法人国家注册的部分决定的决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2年,第41号,3983页)所批准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涉及法人国家注册的部分决定修正案第75条;俄罗斯联邦2003年7月12日第421号《关于对<个别种类商品买卖规则>和<音像制品复制(制作)许可证发放条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决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3年,第29号,2998页)的第三自然段;由俄罗斯联邦政府2005年2月1日第49号《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的决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2005年,第7号,560页)所批准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修改案第116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弗拉德科夫
   音像制品复制(制作)许可证发放条例
  1. 本条例规定法人和(或)个体经营者进行音像制品复制(制作)活动(以下称特许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发放办法。
  2. 复制(制作)任何载体音像制品的许可证应由俄罗斯联邦文化遗产保护和大众传媒法规监督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发放机构)发放。
  3. 特许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4.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申请许可证的要求有:
  1) 许可证申请人拥有一定数量音像制品的订单证明文件;
  2) 申请人或订货方拥有复制(制作)音像制品的权利的证明文件(购买版权和(或)复制音像制品的相关权利的合同,或集体版权和相关权利所有人财产权管理机构发给许可证申请人的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明,或者经法定程序认证的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3) 许可证申请人拥有需要注册登记的电影和录像片的租赁证书(或经法定程序认证的租赁证书复印件);
  4) 许可证申请人在制作音像制品时,应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在磁带、录像带外壳、其他含磁或非磁载体音像制品的外壳(保护套)上,以及光盘孔洞周围内圈打上许可证申请人的名称和许可证号;
  5) 许可证申请人编制中有专人负责统计所制作音像制品的数量;
  6) 许可证申请人应按俄罗斯联邦文化和大众传媒部规定的方法统计音像制品数量;
  7) 许可证申请人(许可证购证人)拥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需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厂房和生产设备(自有财产或其他法定财产)。
  5. 如严重违反许可证申请要求和条件进行特许经营活动,应承担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严重违反指的是许可证申请人未履行本条例第4条第1-4点、第6和第7点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6. 为取得许可证,申请人需向许可证发放机构提交申请和俄罗斯联邦《个别种类业务许可证发放法》第9条第1款中规定的文件(文件复印件)及下列文件的副本:
  1) 厂房和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果复印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认证,则应提供原件);
  2) 让专人负责统计所制作音像制品数量的任命书。
  7. 许可证发放机构在审查许可证申请时,应对申请人依据本条例第6条规定提交的申请和文件中有关许可证申请人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并考查其履行许可证申请要求和条件的能力。
  对上述信息的全面性和准备性的检查,应通过与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向许可证发放机构提供的《国家统一法人名录》或《国家统一个体经营者名录》中的信息相对照的方式进行。
  对许可证申请人履行许可证申请要求和条件的能力的考查,应由许可证发放机构依照俄罗斯联邦《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在接受国家检查(监督)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考查要求来进行。
  8. 如果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发放机构根据许可证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复制样本。
  复制样本按许可证办理程序办理,一式两份(每份均需标注“复制样本”字样),一份交与许可证申请人,另一份保存在许可证申请人的卷宗内。
  必要时,许可证发放机构根据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在接到申请七日内发给由其认证的许可证副本。
  9. 《个别种类业务许可证发放办法》第6条第2款和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信息,应刊登在许可证发放机构的正式电子或印刷刊物上,并在许可证发放机构的信息橱窗中公布,刊登时间为下列日期之后10日内:
  1) 对特许经营活动作出强制性要求的法律法规正式公布之日;
  2) 许可证发放机构作出授予、重新办理许可证,暂停、恢复许可证效力,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之日;
  3) 收到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发出的关于因法人改组而取消法人资格或终止其活动、自然人终止其个体经营活动的通知之日;
  4) 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生效之日。
  10.本条例第9条所列信息可以自由、免费地查阅。
  11. 应根据《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在接受国家检查(监督)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法》对许可证申请人遵守许可证申请要求和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12. 许可证发放机构应按照《个别种类业务许可证发放法》规定的程序,决定授予(拒绝授予)、重新办理许可证、延长或暂停许可证有效期、恢复使用、废止许可证,填写许可证登记表,提供许可证登记表中的信息。
  13. 许可证发放机构审查许可证授予申请、办理授予许可证或重新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按照俄罗斯联邦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金额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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