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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建筑承包法规
发布时间: 2005年10月21日 閲读次数:3880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2000年1月《俄罗斯联邦法律全集》经修改和补充后正式出版,主要包括《民法》、《税法》、《劳动法》等社会基本法规。其中,《民法》第二部分中的“建筑承包法规”对建筑承包合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现将相关内容简译报回,以供参考。

  一、建筑承包合同

  1、根据建筑承包合同(下称“合同”),承包人应在合问规定期限内,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确定的工程项目或其它施工工程,发包人则必须为承包人提供完成工程的必要条件、验收工程成果并按约定金额付款。

  2、合同内容包括建造与改建企业、楼房(包括住宅楼)、建筑物和其它项目,完成安装、调试和其它与施工项目直接相关的工程。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合同的规定还适用于楼房和建筑物的大修工程。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确保工程项目投入使用。

  二、承包人和分包人的风险分担

  1、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前,构成合同标的物的工程项目偶然倒塌或受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前,如由于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劣质材料或设备,或执行发包人的错误指示造成工程项目倒塌或受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条件下,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合同预算的规定支付所有工程款项。

  三、工程项目保险

  1、合同可以规定,对工程项目、所用施工材料、设备及其它财产偶然灭失或偶然受损承担风险以及对施工中给第三方带来损害负有责任的一方,必须对上述风险实施保险。

  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有义务实施保险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签订保险合同的证明材料,包括承保人、承保金额和承保风险等材料。

  2、保险并不排除有关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事故发生的义务。

  四、技术文件和预算

  1、承包人应根据技术文件和预算实施施工和与施工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确定工程量、工程内容和与其相关的其它要求,而预算确定工程项目的金额。合同中无其它要求时,承包人应完成技术文件和预算中规定的所有工程。

  2、合同中应规定技术文件的组成和内容,何方何时提供相应文件。

  3、如施工过程中出现技术文件中未列入的工程,因此必须进行补充工程和增加施工预算金额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如法律和合同中未规定其它期限,承包人在发出通知后10天内未悉发包人答复,应暂停相应工程,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能证明没有必要进行补充工程,发包人可不赔偿损失。

  4、如承包人未履行第3条中规定的义务,且不能证明为发包人利益必须立即进行补充工程,尤其是工程暂停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倒塌和受损,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补充工程款和赔偿损失。

  5、如发包人同意实施补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只有在补充工程不属于承包人业务范围和承包人非自身原因而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拒绝完成上述工程。

  五、修改技术文件

  1、如补充工程不超过工程总预算的10%,且不改变合同规定的工程性质,发包人有权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

  2、如补充工程超过第1条中提及的金额,双方在协商一致的补充预算基础上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

  3、如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造价比工程总预算至少高出 10%,承包人有权根据《民法》第450条要求重新审定工程总预算。

  4、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偿还因确定和排除技术文件中的缺点而产生的合理支出。

  六、施工的材料和设备保证

  1、如合同中未规定发包人负责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承包人应保证供应施工的材料(包括配件和构件)或设备。

  2、有义务保证施工的一方,如不能证明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不能使用其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的情况是另一方造成的,则应对此情况承担责任。

  3、如发现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不可能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和发包人拒绝更换上述材料或设备,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按比例支付所完成部分工程款。

  七、工程付款

  1、发包人应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例和期限,按预算规定的数额支付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款。

  2、合同可规定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

  八、合同中发包人的补充义务

  1、发包人应及时提供施工用地。施工用地的面积和状况应符合合同中所列的条件,如合同中未列要求,发包人应确保工程及时开工、正常进行和按时完工。

  2、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顺序和情况提供施工必需的楼房和建筑物,确保货物运输到工程所在地,能源、水、气等管道临时接通和提供其它服务。

  3、对第2条中所列发包人提供的服务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情况进行付款。

  九、发包人监督施工

  1、在不干预承包人业务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监督施工进程和质量、完工期限的执行情况、承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以及正确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2、发包人在监督施工工程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不遵守合同条件并可能降低工程质量和其它缺点时,应立即将此通知承包人。如未通知,发包人丢失继续指出上述缺点的权利。

  3、如发包人下达的指示不违悖合同条件和不干预承包人业务经营活动,承包人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执行上述指示。

  4、承包人以不应有的方式完成工程,则无权推托发包人未进行工程监督,但法律赋予发包人进行此种监督义务的情况除外。

  十、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参与实施和履行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为实施工程监督和代表发包人做出决定,发包人可不经承包人同意自行与有关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签署向发包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合问中应确定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的职能,这种职能涉及工程师(工程技术组织)的行为对承包人带来的影响。

  十一、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合作

  1、如进行施工和完成相关工程过程中,执行合同遇到障碍,任何一方都应采取合理措施排除障碍。未履行义务的一方丢失因相应障碍未被消除而带来的损失赔偿权。

  2、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在完成第1条中规定义务时所引起的支出应由另一方偿付。

  十二、承包人保护环境和确保施工安全的义务

  1、在进行施工和完成相关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和确保施工安全的法律和其它法规。承包人违反上述法规责任自负。

  2、如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或完成发包人的指示有可能导致违反双方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和确保施工安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无权使用上述材料、设备和完成上述指示。

  十三、暂停工程的结果

  如非双方自身原因合同工程和施工项目暂停,发包人应全额支付承包人停工前所完成工程款,以及偿付因必须停工引起的支出(包括停工后承包人获得的和能够获得的利益)。

  十四、交工和验收

  1、发包人获悉承包人按合同准备交工或按合同规定工程处于完工阶段的通知,应立即对工程成果进行验收。

  2、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发包人应自费组织和进行工程成果的验收。在法律或其它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应参加工程成果验收。

  3、发包人提前验收完某个阶段工程,应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倒塌或受损的风险。

  4、承包人交工和发包人验收应按照双方签字的文件履行手续。如任何一方拒绝签字,文件上应对此进行相应记载,另一方可在文件上签字。只有在某一方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的动机被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才承认工程成果交工和验收的单方文件是无效的。

  5、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或与按合同所完成工程性质有关的情况下,工程成果验收前应进行预先检验。只有在预先检验结果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验收。

  6、如发现的缺点使工程成果不能用来实现合同规定目的且这些缺点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不能排除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工程成果。

  十五、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的责任

  1、承包人对其偏离技术文件、双方必须遵守的工程标准和章程中规定的要求,以及未达到技术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项目指标(包括企业生产能力等),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在改造、更新、改建、修复楼房或建筑物时,承包人对降低和损害楼房、建筑物及其部分结构的牢固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应承担责任。

  2、承包人如能证明其未经发包人同意而稍有偏离技术文件的行为不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则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六、质量保证

  1、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工程项目指标达到技术文件要求,同时确保工程项目可在保证期内投入使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可根据双方协定予以延长。

  2、如在保证期内发现缺点和缺陷,且承包人不能证明这些缺点和缺陷是因工程项目及其某些部分正常磨损、使用不当、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制定的使用规则不正确和维修不适当所造成的,则承包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3、保证期内因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缺点而造成工程项目不能使用,该保证期将相应延长。

  4、保证期内发现第十五部分中第1条涉及的缺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包人。

  十七、排除缺点

  1、合同可以规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并由发包人付费排除承包人不负有责任的缺点。

  2、如排除缺点与合同标的物无直接关系或不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而不能完成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第1条中提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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