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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的民事主体制度
发布时间: 2005年10月20日 閲读次数:3945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俄罗斯的民事主体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俄罗斯民事主体制度的考察,发现俄罗斯民法采用两分法,只有自然人、法人主体,没有类似我国“其它组织”的第三民事主体。俄罗斯民法典采用了民商合一点立法模式,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主体制度方面有所创新,但计划经济的影子和过渡性质明显。尽管如此,俄罗斯民法追求的价值、确立的众多原则、制度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 民事主体制度 公民 法人
目前民法理论承认的民事主体有两类,即自然人和法人,有时国家也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新的《俄罗斯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法典第二编。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不同,新民法典大大拓宽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它规定公民(自然人)、法人及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下面我们逐一加以考察:
一、公民(自然人)
1.关于“公民”术语的使用
新法典在以“人”做标题的一编里,继续沿用了传统社会主义民法上的表述,用公民(自然人)称谓民事主体。这和我国《民法通则》是一样的。《民法通则》第8条解释到"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俄罗斯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民法确定的规则,适用于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参加的关系,但联邦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可见,新的《俄罗斯民法典》同我国公认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法通则》一样,对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尚不肯立即给予“国民待遇”,这表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公民"民事主体制度存在着大量公法性质的残留。其实,将自然人依其国籍划分仅具有公法上的意义,如国家公务员必须具有本国国籍等。而在私法上,私法主体的人格都是平等的、天赋的,将他们依国籍分开,是没有任何私法上的意义的;如果再赋予不同国籍的人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违反"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这一民法基本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公民、自然人系同义语,事实上还不能这样看。外国人在俄境内的权利原则上由俄罗斯法律确定,法律文件也会列明适用的范围。不适用于外国人的规则由联邦法律确定(联邦主体法律无权决定)。比如外国人不能担任俄罗斯的飞行员、船员、私人侦探等,就是联邦法律对外国人能力做的限制。在某国对俄罗斯公民的权利能力做出限制,根据对等原则俄罗斯对该国公民也会有同样的限制。
2.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俄罗斯民法典将类似于我国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组织作为自然人来对待,规定公民有权不成立法人,而作为个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条件是事先必需到有关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不具有法人形式的家庭农场自登记时起,农场主取得个体经营者地位。当个体经营者如果无力偿还经营所欠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自法院做出破产判决之日起,公民丧失个体经营者地位。个体经营者根据破产程序履行债务之后,未能满足的部分予以免除。
没有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公民,所从事的交易、完成的工作同样是合法的。不过他不能享受法律对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提供的保护。同时,他也不得以自己不是个体经营者为由,主张交易行为无效。法典关于经营活动债的履行的规定对其同样适用。
俄罗斯民法典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大同小异。不过,公民因结婚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通则》所没有的,台湾民法倒是有类似规定。俄罗斯民法典按照不同的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部分民事行为能力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 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18岁的公民(成年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1条) ,但:1。如果法律允许未满18岁结婚,那么不满18岁的公民自结婚时起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根据劳动合同就业或经监护人同意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被宣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7条)。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成年人,即不满18岁的公民。对公民的行为能力依法可以加以限制:1)对于酗酒、吸毒的人(法典第30条);2)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公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典第29条)。3)公民因违法犯罪也会被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法人
有关法人主体的规定,新的俄罗斯民法典与苏联时期颁布的两部民法典有着很大不同。它将历史上出现的差不多所有企业法律形态都作为法人对待,表现出极大的开放性。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典对法人概念的界定——法人是指“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以该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和实施财产权利、人身非财产权利并承担义务、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组织”。相对于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的定义(该定义基本上是按苏俄1964年民法典第23条和第32条的精神写成的),具有更丰富的内涵,直接表述了法人的四个特征:统一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按此标准实行无限责任的组织也是法人。
在法人分类问题上,俄罗斯民法典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没有明显不同。大陆法系的通行分类以公、私法人二元论为基础,以社团、财团两分法为主体,同时对社团法人辅之以营利、公益和中间法人的立法模式。根据成员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俄罗斯的法人分为三类:(一)公司和合作社;(二)国有、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和机关;(三)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基金会、法人的联合组织等。而我国民法与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不同,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四类,这种划分有着很明显的缺陷。
(一)公司和合作社
新民法典规定的公司涵盖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多种形式,合作社包括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前者属于营利法人,后者不是。
1.无限公司
俄罗斯民法典规定,无限公司是股东根据他们之间签定的合同,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并以他们自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就是说,无限公司的债务首先以无限公司的财产清偿,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再由全体公司股东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最古老的公司形式,无限公司早已都处于衰退的不振状态。尽管许多国家保留了无限公司在法律上的存在,比如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但从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判断,是一种非常次要的公司类型。
2.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也是一种趋于淘汰的较古老的公司形态,指的是对公司债务分别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种股东共同设立的公司。前者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补充责任,称无限责任股东;后者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称投资人。民法典对无限责任股东的资格有一定要求:一个人只能做一个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无限公司的股东和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也不能同时兼任。
事实上俄罗斯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数量并不多,俄罗斯民法典关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规定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3.有限责任公司
俄罗斯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分成若干份由股东认缴纳,其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未足额出资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缴纳数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股东所负的“出资填补责任”,符合国际通行的原则和做法。
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俄罗斯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可由股东一人设立,也可因公司设立后股东发生变动而来。不过,一人公司不得再成为另一一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人。一旦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在一年内改组为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生产合作社。如果一年内该公司没有完成改组,股东人数也没有减到50以下,那么就要依法清算。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也允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公司章程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向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补充责任公司
补充责任公司由一人或多人设立,法定资本分成若干份由股东认缴纳,其股东按各自出资额的倍数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与众不同:1)股东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责任。2)股东责任是连带责任。3)各股东根据他们的出资额以同等倍数承担责任,全体股东的全部责任为注册资本的倍数。4)一个股东破产时,他对公司债务所负的责任由其余股东按他们的投资比例分担,设立文件对此有不同规定的从规定。
根据这些特点判断,补充责任公司实质是一种无限公司。但除了上述特征,补充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鲜有区别,所以法典规定其他方面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东认购股票筹集资本,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一人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做另一一人公司唯一的股东。俄罗斯民法没有将是否上市作为区分公司法律形态的标准,而是根据股票的发行范围,把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开放性和封闭性两种。前者有权依法对其发行的股票公开办理认购并自由出售。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股票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人数也无限制。后者是指股票仅在发起人之间或者事先确定的范围内分配的股份公司。其股票无权向社会公开发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范围不限的人转让。封闭性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一旦超过50人,则应在一年内改组为开放性股份公司。如果股东人数没有减至50以下,就要依审判程序进行清算。封闭性股份公司的股东出让股票,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自己享有该权利。在股东及公司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封闭性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出售给第三人。
受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俄罗斯立法者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给予特别关注。为了加强对子公司债权人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一公司(母公司)因持有另一公司(子公司)的多数资本,或依据他们之间的合同,或通过其它方式左右子公司的经营决策,那么母公司就应对因其施加影响而为的交易,与子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子公司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母公司赔偿它给子公司造成的损失。如因母公司的过错导致子公司资不抵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反过来,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6.合作社
俄罗斯有两种合作社:一种是生产合作社,一种消费合作社。
对合作社而言,成员亲自参加劳动和经营具有决定性意义。生产合作社是公民自愿组合的营利组织,其财产来自成员的财产股。生产合作社实行社员制,表决事务时每个社员一票。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根据《生产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数额和程序承担补充责任。合作社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执行机关是管理委员会或合作社主席。合作社可以设立监督委员会(社员超过50人时为必设机关),对执行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合作社的利润根据社员的劳动进行分配。社员可以自由退出。
消费合作社属于非商业组织,由公民、法人为了满足自身对商品和服务的需要自愿结合而成,财产来自成员的财产股金,对于合作社出现的亏损,社员有通过追加投资弥补的义务。对未履行的部分,全体社员负有连带补充责任。消费合作社的合法经营所得,应在社员当中分配。

(二)国有、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
单一制企业,指的是国有独资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的独资企业。与中国有着同样历史背景的俄国,为了解决这些公有制企业的经营和责任问题同样煞费苦心,民法典独创了两种他物权——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规定企业对划给它的财产只享有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所有权仍归它唯一的股东——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以划拨给它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所谓经营权,是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财产进行有限度的占用、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单一制企业。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企业对它享有经营权的不动产无权出租、抵押、出售、作为对其它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对于其它财产,企业有权独立处分。业务管理权比所有权、经营权的权能还要少。它的主体只能是联邦企业和机关。联邦企业只有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才有权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划拨给它的财产。一般而言,法人既不对股东的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但是根据法典第56条第5款的规定,联邦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俄罗斯联邦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俄罗斯推行的市场经济,脱胎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单一制企业的权利能力具有法定性,有时会受行政过分的干涉。这与西方现代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单一制企业制度的立法意旨在于打破旧的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属企业走向市场。将公有制企业作为特殊的一类法人加以规定,这也是最能体现俄罗斯民法典特色的部分。
(三)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基金会、法人的联合组织等
除了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基金会、法人的联合组织(协会、联合会)外,还有房主委员会、行使公益职能的国家公司、非商业合伙、非商业自治组织等。他们都属于非商业组织,不把追求利润作为他们活动的主要目的,获取的利润也不在成员之间分配。他们都是俄罗斯民法确认的民事主体,都以法人的身份参加民事流转。
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形形色色的法人主体,为民事主体选择合适的企业法律形态提供了广大的选择空间,但问题是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必要的,况且实践中更有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

三、公法人的民事主体身份
俄罗斯是联体制国家,存在两级政府,也存在两种国家所有权:联邦所有和联邦主体所有。在联邦主体以下的行政区域单位区、市、镇、村实行自治,各自治地方的财产互相独立。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与其它民事主体——公民、法人地位平等,适用有关法人的规范。国家政权机关、自治地方机关依法分别以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出庭起诉或应诉。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以自有财产对其债务负责。对上述主体设立的法人财产不得追索。
俄罗斯民法学家注意到公法人是特殊的一类法人,对公法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流转做出专门规定。尽管是粗线条的,还不完善,但相对于我国民法尚没有确定"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俄国民法典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发现,新的俄罗斯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自然人及各式各样的法人都有权作为独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了对民事权利的人文关怀。在俄罗斯民法典里找不到类似我国的“其他组织”,它们大都被赋予法人地位,或者作为自然人、分支机构对待。合伙关系,也被肢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成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补充责任公司,享有法人地位,另一部分作为契约关系规定在债权法当中。俄罗斯民法典贯穿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社会主义制度时期的民法体系的延续性,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主体制度方面有所创新。区别法人的标志不再是有限责任,成员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的组织也是法人,这种做法是否可取,会不会增加司法成本,以及民事主体制度的结构设计、诸多制度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新的民法典不能说是一部完整的法典,相信在俄罗斯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到位以后,这部民法典将面临修订或重订。无论怎样,加强对这部法典的研究对正在加紧制定的我国民法典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Полный сборник кодекс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С изменениями и дополнениями на 1 мая 1999 года». Москва, Фирма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АСТ, 1999.
2. Сухарев А. Я: «Большой юридический словарь». Москва, ИНФРА-М, 1997.
3. 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展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 余先予等:《俄罗斯民商法与冲突法》,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5。
5.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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