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Russian
推荐给朋友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首页   

协会介绍   

俄罗斯油画   

商务项目   

留学咨询   

俄罗斯风情   

中俄贸易   

日常服务   

网站导航   
热门排行
最新排行
推荐排行
新闻标题: 俄罗斯酒类市场概述
发布时间: 2005年2月8日 閲读次数:4319 新闻来源:调控法
    俄罗斯人是个喜爱饮酒的民族。无论是伏特加、威士忌等烈性酒,还是葡萄酒、啤酒等酒精低含量饮品,无一不与俄罗斯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俄罗斯位于地球北部,大部分领土处在寒带地区,冬季漫长寒冷。天然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更使俄罗斯民族和酒结下了不解之缘。每逢佳节喜庆或亲朋聚会,酒都是俄罗斯人餐桌上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随着俄罗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各类酒品饮料需求增加的同时,酒类产销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猖獗,假酒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偷税漏税,使国家财政蒙受重大损失等严重扰乱酒类产销秩序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引起了俄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俄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试图通过加强对酒类产销的调控以达到打击和减少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一、俄酒类生产和消费市场现状
  众所周知,俄罗斯以“伏特加酒”闻名于世,是世界上最大的伏特加酒市场。据俄全国酒类协会资料,1998年俄罗斯人均年消费20.4升烈性酒,1999年对酒精含量高于40度的烈性酒的消费增长了10%,达到人均22.4升。近年来由于俄市场上酒类饮料品种日益丰富多样,俄罗斯人的口味也发生了变化。烈性酒的消费占含酒精饮品消费总量比例由1999年的73.5%下降到2000的70.1%, 2001年的66.2%, 2002年的63.2%。2003年俄伏特加酒的消费量有所降低,是近5年来最少的一年,年消费量也第一次低于人均20升的水平。消费量的减少自然影响到了伏特加酒的产量,2003年俄伏特加酒的产量为13.49亿升,与2002年相比减少3%。其它烈性酒,如威士忌、白兰地等的消费量也呈逐年下降趋势。
  与此同时,俄啤酒业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加上俄罗斯国民自身健康意识的增强,啤酒成为了广大消费者的选择,2002年俄就约有76%的酒类爱好者饮用啤酒。啤酒正逐步取代伏特加酒在俄罗斯人心中的位置,成为俄罗斯人最喜爱的饮品。1999年啤酒所占市场份额不到15%,目前已经达到了50-60%,而且继续增加趋势非常明显。据统计,近5年来俄罗斯人均每年对啤酒的消费量从22.5升猛增到49升。2003年俄罗斯的啤酒消费量首次超过伏特加酒。
  在俄罗斯酒类市场上,葡萄酒的受欢迎度仅次于伏特加酒和啤酒。2003年葡萄酒消费量增长了1倍多,年人均达到5.5升。俄市场上的葡萄酒一半是进口产品,2002年俄进口的葡萄酒约为3-3.5亿升,其中60%来自从摩尔多瓦、格鲁吉亚和乌克兰。
  目前俄各种酒类产品价格由俄政府根据酒类产品的酒精含量多少分为:1、酒精含量低于9%的酒类产品:其价格为80-160卢布/升;2、酒精含量在9%-25%之间的酒类产品:其价格为240-360卢布/升;3、酒精含量高于25%的酒类产品:其价格为600卢布/升以上。

  二、俄对酒精及酒类产品生产与流通的有关法律规定
  俄罗斯作为酒类消费大国,其市场竞争激烈。大量外国酒、走私酒、假酒不断充斥俄市场,对其民族工业形成较大冲击,造成国库税收流失,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为加强国家对酒类市场的管理,俄联邦政府于1995年出台了一部《关于酒精及酒类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国家调控联邦法》。1999年该法经过修改补充,更名为《关于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国家调控联邦法》(以下简称《调控法》),全文共分4章26条,是目前俄联邦政府对其酒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文件。此后,随着酒类市场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2001年12月、2002年7月俄联邦政府又两次颁布法令,对该法的部分内容做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
  根据现行的《调控法》,俄联邦对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生产与流通实行国家垄断,上述产品的价格、出口、进口、配额、许可、实施监督、制订和征收消费税、制订国家标准、批准生产与流通的技术条件、进行统计、制定保护消费者健康及权益的综合措施等由俄联邦调控。
  《调控法》对酒精、酒类产品和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做了一些限制,其中,针对酒精的流通,该法规定,只有具备对酒精进行储存、质量检测设备的企业才可从事酒精的购销业务;只允许拥有配额的企业采购酒精;只允许在配额范围内向联邦主体销售酒精用于其消费需求;只允许拥有酒精进出口许可证的单一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51%以上的企业从事酒精的进出口业务。
  《调控法》规定了对酒精的采购实行配额管理。根据俄联邦及其主体对酒精的消费需求,以及从酒精的生产与消费平衡角度出发,确定酒精的采购配额,用于生产国内消费酒精产品的酒精采购配额总量不得超过上年配额的10%;酒精采购配额只发给具有合法许可经营酒精业务的企业;具备材料节约、环保安全技术的企业有权优先获得酒精生产或消费配额;酒精采购配额的确定程序由俄联邦政府制定。
  对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条件,《调控法》规定,企业从事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须持有关许可证;只有从食物原料中提取的酒精才可用来生产酒类产品及含酒精食品;酒类产品零售须附俄文说明:品名、价格、厂家名称(法定地址)、产地国、品质证明、国家标准、容量、对产品的口味和气味产生影响的主要成分、与国家标准相比对人体有害成分的含量及食用禁忌、生产日期及食用期限或最终食用期限。
  在酒类产品的课税及标记方面,依据俄联邦法定程序对酒类产品的税费进行计算和缴纳;成品中含酒精含量在9%以上的酒类产品(出口产品除外)必须附有联邦特殊标签;进口的酒类产品要附有消费税标签;在俄联邦境内生产的用于零售的酒类产品要附有地方特殊标签。俄联邦主体经与俄联邦政府授权的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允许建立征收消费税商品仓库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发放地方特殊标签的程序;俄联邦政府则规定总要求。俄联邦特殊标签、消费税标签和地方特殊标签的式样由俄联邦政府确定,其价格不能超过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规定的对酒精含量超过25%的酒精产品所征收税率的1%。如酒类产品的包装不适于粘贴上述标签,可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免予粘贴,但必须全额纳税。从事酒类产品生产、进口、批发、零售的物主应根据俄联邦法律对上述标签的真实性及粘贴的正确性负责。
  俄联邦对酒类产品的进出口进行调节。有从事酒类产品进出口及存储许可证的企业方可按照俄联邦海关法律规定进行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酒类产品(葡萄酒、白兰地制品及啤酒除外)的全年流通总量中进口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全年销售总量的10%,其中酒精含量在15%以下的产品不少于进口产品总量的60%;进口产品的质量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酒类产品的进口调节及质量监督程序由俄联邦政府制订。
  俄联邦对从事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生产与流通的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只有企业法人,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凭俄联邦政府授权机关发放的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许可证(联邦许可证),以及俄联邦主体授权机关发放的并在该主体及其订有协议的其他联邦主体境内有效的,方可从事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酒类产品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的零售除外);下列活动须持有许可证:酒精及变性酒精的生产、储存及供货;酒精及酒类产品的采购、储存及出口;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储存;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进口、储存及供货;非食用酒精产品的生产、储存及供货,以及用酒精作原料或辅料的其他生产活动;酒类产品的零售。
  《调控法》规定的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呈以下特点:许可证只发放给企业并允许从事所有酒类及含酒精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已到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4万个法定最低工资、从事酒类产品供货在一年以上(酒类产品年进口额不低于500万升纯酒精)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酒类产品进口、储存及供货许可证;如遇企业重组,其法定继承人有权接收许可证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在此情况下,不要求该法定继承人及其子公司必须具备从事酒类产品供货一年以上;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一次性许可证的进口、出口、储存及供货量不超过5000升纯酒精、海关估价不超过1万个法定最低工资、期限不超过5个月。
  俄联邦根据其法律授权机关的决定,对下列情况非法流通的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予以没收:无许可证、无品质证明、无联邦特殊标签、消费税标签或地方特殊标签、粘贴假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含有非食物原料酒精或变性添加剂(非食用酒精产品除外)、无主货物、无合法证明;被没收的产品将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进行保存;被没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以及含有非食物原料酒精或变性添加剂的产品将在合同条件下加工成工业用酒精或用于非食用酒精产品;不能加工的被没收产品应予以销毁。
  《调控法》对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限制,下列情况属于被禁止之列:用非食物原料酒精及含酒精非食用产品来制造酒类产品及含酒精食品;生产酒精不用检测仪器;产品名称未经国家注册而生产的酒精、变性酒精、酒类产品及含变性酒精产品;酒精零售(北方边远地区除外);向无许可证企业出售酒精;超配额出售酒精;无合法证明的酒精及酒类产品的流通;无品质证明、无消费税标签或特殊标签或粘贴假标签的酒类产品销售;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酒类产品供货;将生产酒精及酒类产品的主要技术设备出租;签订以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为交换商品的易货合同,已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虚报或瞒报酒精或酒类产品的生产及流通情况;违反酒类产品销售规定。
  除了《调控法》以外,俄政府还通过一些其他文件和规定来减少酒类市场上非法酒的存在、对其酒类市场进行监控。例如俄从1996年开始曾三更换消费税标签。2003年实行的新的酒类产品纳税标签是根据产品容量而有所不同。

  三、俄对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税收征管办法及税率
酒类产品是俄国库的主要纳税项目。而酒类产品偷漏税致使俄国库收入大量流失,目前占国库收入不足4%。而在苏联时期国库收入的20%来源于酒类。据俄内务部统计,俄市场上销售的酒约有40%是逃漏税的。
  对酒类等特殊产品俄政府也实行征收消费税政策。俄联邦《税法典》中对不同酒精含量的酒类产品设置了不同的消费税率。2003年7月7日俄出台了新的《税法典》,其中第二部分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销售税一项,同时将酒类等其他产品的消费税提高了10-20%。如2003年一瓶半升伏特加酒的消费税为22.8卢布,2004年以后生产的该种伏特加消费税就增加到27卢布。调整后的酒类产品消费税率详见下表。
        
          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消费税率表
商品名称 税率
以各种原料制成的酒精(包括以各种原料制成的粗酒精) 18卢布/每升纯酒精
酒精含量在25%以上的各种酒类制品(葡萄酒除外)及含酒精制品 135卢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
酒精含量从9%-25%(含)的各种酒类制品(葡萄酒除外) 100卢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
酒精含量在9%(含)以下的各类酒类制品(葡萄酒)除外 70卢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
非传统的烈性葡萄酒 88卢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
葡萄酒(天然非传统葡萄酒、香槟酒、葡萄汽酒除外) 52卢布/商品中含每升酒精
香槟酒、葡萄汽酒 10.5卢布/升
天然非传统非烈性葡萄酒 4卢布/升
天然葡萄酒(非传统非烈性葡萄酒除外) 2卢布/升
酒精标准含量在0.5%(含)以下的啤酒 零税率
酒精标准含量在0.5%以上8.6%(含)以下的啤酒 1.55卢布/升
酒精标准含量在8.6%以上的啤酒 5.3卢布/升

  在征收酒类产品消费税的方法上,俄政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了较大幅度改革。在2001年以前,俄酒品出厂前由厂家一次交清消费税,完税后在酒瓶上贴上纳税标志,结果许多地下酒厂将“私酒”贴上伪造的税标卖给批发商。因此俄政府决定从2001年6月1日起修改这一征税办法。新的办法规定厂家只交纳一半消费税(属于国税),另一半由批发商交纳(属于地税)。这样批发商就没有必要购进“私酒”,反正它都要掏钱上税。同时各地区也不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只销售本地区生产的酒,凡在当地销售的酒,地方政府都要征税。这对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促进统一酒类市场的发展和遏制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等方面发挥了一定效力。
  在此基础上,2003年新的俄联邦《税法典》又重新规定了酒类产品的征税办法,即从2004年1月1日以后生产酒精含量在9%以上的酒类生产者交纳该种产品相应消费税率的20%,葡萄酒交纳相应税率的35%。而消费税其余部分则由批发商来交纳。酒精含量低于9%的酒类产品消费税征税仍按原办法进行,俄进口酒类产品也仍在进入俄联邦境内时向海关交纳消费税。

  四、俄罗斯对酒类产销的管理体制
  目前,俄对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国家调控职能主要由俄经贸部来执行。该部内设“烟酒市场调控管理司”,主要负责分析俄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生产和流通状况,制订措施、提出建议、明确国家对酒精及含酒精产品的消费需求及供需平衡、确定配额等等。此外,俄农业部食品加工工业和儿童食品司也参与制订和落实有关国家对酒类产品产销监控的措施,并对酒精和酒类产品以及基本技术设备进行国家登记,批准生产文件等。
  除上述两个政府部门外,俄还于2000年7月成立了政府酒类市场调控委员会,现任委员会主席为俄副总理、农业部长戈尔捷耶夫。该委员会旨在完善国家调控和协调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在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行为,分析俄酒类市场形势和评价国家对酒类市场调控措施的有效性。2000年9月,俄政府确定该委员会管辖范围为:制订和落实国家对酒精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统一政策的措施,预防和杜绝非法生产,开展和协调受联邦法律保护的生产和流通工作。
  从《关于酒精、酒类产品及含酒精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国家调控联邦法》出台至今,俄在加强国家对酒类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的调控进行了多次改革尝试。但实际上,俄目前非法酒类产品仍占有40-50%的市场份额。根据现行调控法规定,俄酒类生产企业是按配额获得酒精。地方政府收集对酒精的申请,统计后交给联邦执行机关。俄经贸部会同农业部确定酒精配额总量,经政府批准后,地方再在企业间对配额进行分配。那么,今后应如何看待国家对酒类产品市场的垄断和酒精采购配额制度呢?俄经贸部认为,配额和许可证制度不仅没有减少市场上非法酒的存在,相反却给合法生产者和经销商制造了行政壁垒,助长了企业之间通过非竞争手段获得配额的做法,而且也阻碍了俄加入世贸组织,因此配额应当被取消。烟酒市场调节管理司司长安•梅若诺夫则表示,国家不应对酒类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国家垄断,而是要削弱国家调控。目前俄经贸部正在修改调控法有关国家垄断的规定,此外还要取消酒精采购配额,取消现行酒类产品进出口业务的限制,简化国内酒类生产和流通许可手续,取消酒类流通外贸许可制度。在建议取消配额的同时,俄经贸部同时还推出了另一国家监控酒类市场的方法,即酒精生产厂向政府提交其酒精计划生产量,明确酒类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如果产量超出计划,则被认为是非法产品。经贸部官员表示,目前这一法案已经杜马一读通过,2月将提交政府审议。针对经贸部提出的看法和建议,俄农业部与其意见向左。农业部反对配额制的取消,担心取消配额后将导致市场的无序。

  俄罗斯作为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从过去的“禁酒令”到现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俄罗斯也不断地在探寻国家监管酒类市场的有效途径。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任务对俄罗斯来讲同样是长期而艰巨的。
[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推荐给朋友] [打印] [关闭]  [论坛讨论]
当前评分:0
Bad  1 2 3 4 5  Good
关键词:俄罗斯 酒类 市场 
..........................................................................................................................................................................................................................................................
协会介绍 | 俄罗斯油画 | 商务项目 | 留学咨询 | 俄罗斯风情 | 贸易信息 | 日常服务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COPYRIGHT(C) 2004 俄罗斯圣彼得堡华人协会 版权所有
俄罗斯圣彼得堡市塔林街7栋A座6H 102622
电话:+86 13439175060 ,+86 1057782670,+7 9161052484 电话/传真:+86(10)57782670
电子邮件: trade@china-russia.org , caspw@139.com

京ICP备05021730 , 京公网安备 110115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