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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俄罗斯公共建筑物的煤气供应-燃气供应CHu п 2.04.08-87
发布时间: 2012年7月6日 閲读次数:5358
公共建筑物的煤气供应
  6.49 公共建筑物上的煤气器具允许使用符合建筑物的标准文件。应规定设有燃烧产物支管。
  在这种建筑物上允许规定安装不超过两个家用煤气灶具(无烟道的),以及实验室燃烧器。
  6.50 在房间下方直接安排的厨房里,有可能聚集很多人的地方(吃午饭和商业大厅、休息厅等)允许作为设备安装一台家用煤气灶具,并未预定做连续很久的运行,及一台煤气热水器或开水炉的连续很久的运行。
    在上述房间里,不允许安放液化石油气瓶。
  6.51 在房间内规定安装煤气设备,应有自然照明和永久起作用的抽烟机通风装置随着成倍性的空气交换,确定出其效益,但在工作期间不少于3倍,而非工作期间为1倍。
  6.52 在公共供应企业中,燃烧产物支管距在自然相互靠近中调整好的成组煤气器具,允许在一个排烟罩下随后连接在配备排烟抽风机的组装烟道上进行排烟。
  6.53 当安装家用煤气灶具和其他器具时,应遵守6.296.336.356.396.4l6.45-6.47的要求。
  6.54 供用固体或液体燃料工作的蒸煮锅炉和灶具,开水炉等允许改装用煤气燃料。当这种条件下煤气燃烧装置应符合第11章的要求。在蒸煮灶具上应规定可代替能拆卸的模压密封圈做整体垫用。
生产设备和锅炉的燃气供应
  6.55 当设计煤气设备和锅炉或改为现有的锅炉为煤气燃料时,除本标准外,应遵守CHu пⅡ-35-76和经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和矿山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设备与安全使用蒸汽与给水加热锅炉的法规》的要求。
    当设计煤气设备从事生产和采暖锅炉单个的全套锅炉设备之功率为420KJ/h(100kcal/h)及其以上时,应遵守第7章的规定。
    当将现有用固体或液体燃料的锅炉改装为煤气燃料时,应确认:燃料流量的容积密度,烟道断面的充分条件、排烟机和有鼓风设备的通风机排气率和压力。
  6.56 使用煤气燃料的工业设备、蒸汽与给水加热锅炉的煤气燃烧装置应符合第11章规定的要求。
    煤气燃烧器或阀件的突出部分至建筑物的墙或其他部分,以及到构筑物和设备的距离,按水平方向应不少于1m
    为点燃燃烧器并观察其工作状况,应规定带有炉盖的观察孔。
    在燃烧器之前,给燃烧器送入准备好的煤气空气混合气,以及在把氧气送入燃烧器,以供切断和焊接金属,以预防在输送管道中渗入火焰,应规定安装隔火器。
  6.57 在以煤气为燃料运行的全套锅炉设备上和有其输出的烟道上应规定有安全气阀。
    对于蒸汽压力超过0.07Mpa(0.7kgf/cm2)的蒸汽锅炉和设有水温超过115安全气阀的给水加热锅炉,应符合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和矿山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蒸汽和给水锅炉装置和安全使用法规》。
    对于蒸汽锅炉具有的蒸汽压力不大于0.07Mpa(0.0kgf/cm2)和给水加热锅炉的水温不大于115,以及由全套锅炉设备输出的烟道而言,安全气阀的数量,该阀的配置和规格尺寸应由设计机关确定。
    防爆安全阀允许不按照锅炉产生烟气规定安在单冲程炉衬中,对于直立圆筒形锅炉来说,自动机车和蒸汽型锅炉,以及抽烟机前的烟道也是这样。
  6.58 必须在工业炉和由其输出的烟道中安装安全阀,同时安装安全阀的位置及其数量应由工艺设计标准确定,而没有上述标准时,则由设计机关确定。
  6.59 单个安全阀的面积应采用不少于0.05m2。
  6.60 防爆安全阀应规定在燃烧室和烟道部分的外表面,以及其他有可能煤气聚集的地方。
    当不可能将安全阀安装在服务人员安全的地方时,应在阀门吸合的情况下所规定的保护装置上。
  6.61 通风锅炉、工家业企业车间、家用维修生产性的建筑企业应符合建筑标准和在企业生产协调法规的要求。
    对通风的这种建筑物气化房间的补充要求未作规定。
    当使用液化石汕气时,由气化房间排气应规定在数量上从低地带不低于总排气量的2/3
  6.62 当给工业企业加无味的煤气时,应规定气化房间,以及按规定敷设煤气管道的房间有害气体含有量过多而发出信号的装置。
  6.63 气化锅炉应配备检测仪表、防失效安全控制和符合CHu п Ⅱ-35-76要求的自动调压器。
  6.64 气化生产上的配件应配备检测仪表供测试:
    在最进(煤气行程中)的关闭装置和在配件的必要条件之后,燃烧器或燃烧器组的煤气压力;
    最近的阀门或碟形阀瓣和在通风机必要条件之后,燃烧器进气管的空气压力;
  6.65 检测仪表的配置应规定在测试参数调节的地方或在专用仪表上。
  当在仪表盘上安装仪表时,允许使用一个设有转换开关的仪表,以便在儿个测试点上测量参数。
  6.66 气化生产联运装置应配置保证停止供气煤气的防失效安全控制,当:
    所提供的煤气压力不能允许有偏差;
    在设备中所组合的燃烧器或燃烧器组工作中火焰熄灭;
    燃烧室负压降低(对配置抽烟机或喷入燃烧器的联动装置)
    空气压力的降低(对配置强制通风的燃烧器的联动装置)
    当燃烧器或燃烧器组工作中火焰熄灭,如果工艺过程煤气烧尽并规定使用联动装置(炉膛温度、燃烧器数量与配置、联动装置的熄灭与启动次数等)保证气化联动装置工作安全,允许不配备保证停止供应煤气的防失效控制的生产联动装置。
    对于生产联动装置、单独的燃烧器或燃烧器组、设备中的组合式,其所具有的额定热负荷小于5.6kw,而防失效安全控制允许不做规定。
  6.67 当中断未规定的上述参数,也不保证自动调整过程中取决于设计的功率、联动装置的工艺与工作状态及确定给定值的燃烧决定,必须配置切断煤气源的生产自动联动装置。
  6.68 对于生产联动装置,不允许供气时中断,在防失效安全控制系统中切断供气,可以更换有关控制参数变化的信号装置。
  6.69 将检测仪表和自动仪器接到具有煤气压力超过0.1Mpa(1kgf/cm2)的煤气管道上,应规定借助于钢管实现。检测仪表和自动装置的转化护板允许采用由有色金属制成的管。
    在通至检测仪表的支管上应规定有关闭装置。
    当煤气压力0.1Mpa(1kgf/cm2)以下时,允许规定借助于橡胶或胶布软管连接检测仪表,管长不大于1m,以及符合6.2要求的胶管。
  6.70 敷设脉动管路应规定符合CHu п 3.05-07-85的要求。
红外线辐射式燃烧器
  6.71 红外线辐射式燃烧器应符合第11章规定的要求。该燃烧器既可以用在固定式设备中,也可以用在移动式设备中。
  6.72 在无固定维修人员的采暖房间使用的红外线辐射式燃烧器采暖系统,在火焰熄灭的情况下,应规定有保证停止供气的自动功能。
    在室外可调节的必备红外线辐射式燃烧器自动装置,应根据具体设备与使用燃烧器条件有设计机关发文确定(在高度大于2.2m安装好的红外线辐射式燃烧器、点火燃烧器的工艺规定)
  6.73 红外线辐射式燃烧器不允许安装在爆炸火灾和有火灾危险的ABB类生产房间、仓库房间和墙上、涂敷与敷盖上、安放地点、用稻草和蒲草敷盖的,以及楼层地下室房间具有易燃和阻燃保温轻金属结构筑成的房间。
  6.74 红外线辐射式燃烧器到用易燃和阻燃材料做的结构房间(天花板、窗与门式的小柜等)之距离在表面辐射温度900以下时为0.5m,而温度900以上时为1.25m
    在燃烧器之上的天花板和用易燃材料制做的结构必须加以防护或用不易燃材料遮蔽起来(遍及石棉的盖房用钢、使用石棉水泥板等)
    明露着的电线应安装在距红外线辐射式燃烧器与使用地带不少于1m
  6.75 打算房间通风,规定安装红外线辐射式燃烧器的地方应在工作区域按规定允许CO2浓度而实施。安装通风装置应规定在上述辐射的(燃烧器)区内,而送风装置是在燃烧器辐射区之外。
  10. 对特殊自然条件与气候条件煤气供应系统的附加要求常年冻结的土壤
  10.1 除本标准的要求外,当为常年冰冻土壤地区设施煤气供应系统时应考虑到CHu п Ⅱ-18-76的要求。
  10.2 在推广常年冰冻土壤地区工程地质学勘探时,应按照CHu п 1.02.07-87要求进行。
  10.3 敷设煤气管道的方式,作为基本原则是依据具有立体设计的建筑方案、根据敷设线路的冻结土壤的状态、煤气管道热量状况与冻结土壤利用原则,应采用:
    在地面上——用填土层;
    在地面上方——当在低的支柱上敷设煤气管道时,按建筑物与构筑物等设有人行通道的结构上的支柱、栈桥、结构物敷设;
    在地下一无通道和有通道;在通风管道上设有煤气过多的信号指示器。
    注:通道上的敷设允许用低压煤气管道。
  10.4 居住市区的室内、推广冻结土壤地带的工业企业用地内,通常,应采用地上方及地面做煤气管道的敷设。
  10.5 在基本路基上按照保持冻结的原则建造的建筑物,通常,应随着各种用途的管道高于地面水平面或在通道内结合煤气管道的输送加以规定。
  10.6 在高处敷设地上的煤气管道,考虑到在土壤中受管道的热能影响而应采用距地表面不少于0.5m
  10.7 当由于敷设和膨胀土壤而引起的变形时,在建筑物的煤气管道引入处应在设计顾及到可能煤气道移动而与建筑物无关。
  10.8 当地下煤气管道转向经过铁路时,应规定按地面路基或底面防止土壤融化的措施。
开采用地
  10.9 当在有效矿生物性矿区配置煤气供应系统设计时,被伴随的地方,标出或规定出地开采,除本标准外,必须遵守CHu п Ⅱ-8-79的要求,苏联矿山技术检查局批准的《关于在建筑广场埋藏有效矿物允许交还的规则》指令,以及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在开采用地按设计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主管部门标准文件。
  10.10 在开采用地设计敷设煤气管道时,应有自己的全部矿业地质的论证。
  矿业地质的论证在适应施工单位一致的设计后历经两年应进行修订。
  10.11 当在埋藏有效矿物性面积上安排的煤气供应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时,必须对最近的10年规划扩展矿物工程进行核算。
  10.12 敷设煤气管道应规定特别根据用地已经结束地表面移动反应或在较为更晚期内预定的地表面挖掘,以及根据用地,预计地表面变形的地方应是很小的。
  l0.13 相对于地层走向线路做定向分布煤气管道的管路,应在技术经济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煤气管道管路由于山地挖掘,在地表面强烈变形时期可能地沟解冻,因而应特别规定在行车用地部分以外。
  10.14 为在挖掘用地敷设所设计的地下煤气管道强度和坚固性,应保证依赖于:
    提高煤气管道的载重性能;
  增强土壤中的拱顶式煤气管道;
    减低土壤变形对煤气管道的影响;
    最重要的是应服从于保证居民最大安全的方案。
  10.15 保护煤气管道的长度地带确定凹槽移动距离所占用的形程,扩大到50m
  10.16 保护设计与使用煤气管道的适用性和施工范围的工作量,应按照以强度计算煤气管道的结果并顾及到煤气管道保护措施的技术经济依据而确定。
  10.17 当给用户煤气供应时,用户不得以工艺技术和其它理由中断供气,应规定随着必须履行的煤气管道环连方式,在不同的时间内开始根据用地敷设的两条煤气管道中为这种用户供气。
  10.18 煤气管道通路在挖方地点穿越河流、沟壑与铁路,通常,应规定在地下。
  10.19 在挖掘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煤气管道上,应规定安装检查管。
  检查管应安排在拐角上、管网分岔处,在伸缩节有无槽的装设。
  在居民定居点范围内应规定安装检查管,同时在煤气管道直线区段其问具有的距离不大于50m
  为了预防和当地条件相关的检查管机械损伤,应在阀箱下方或是其它保护装置上引出。
  10.20 为了保证在土壤中煤气管道的灵活性并减少土壤对煤气管道变形影响,应规定在敷设管道或伸缩节安装后采用不会卡住的材料以便充填沟壑。
  10.21 作为不会卡住的材料做充填煤气管道沟壑时,应采用砂子、多砂土壤或其它具有很少微粒专用的土壤。
  10.22 伸缩节必须安装在检查井或壁柜、可以进入便于观察的地方,允许安装无槽的伸缩节。
  10.23 地下煤气管道同其它地下管道相交又的地方应规定有密封装置(粘土质的挡板、煤气管道上的保护套管等)和检查管装置。
  10.24 地下煤气管道的紧固结构应允许按垂直方向移动。
地震区
  10.25 在为地震烈度789度区域施工设计煤气管道供应系统时,除本标准外,应考虑CHu п Ⅱ-7-81的要求。
  l0.26 确定地震烈度平坦地段建造煤气调压室、充气站、充气室、充气瓶、自动煤气起爆管和煤气管道路线,应在主要地震划分的小区里或符合CHu п Ⅱ-7-81列入的规定内施工。
  10.27 室内煤气设备应符合第六章规定的设计。
  10.28当设计城市拥有居民100000人以上的煤气供应,同时当地的地震烈度为7度和大于7度的地区,应规定不少于设置两个市区方向相反的城市配气站。对于工艺过程不间断供气的企业,通常,应规定涉及到两个城市煤气管道。
  10.29 对于进13压力超过0.6Mpa的煤气调压室和不中断工艺过程的煤气调压室企业,应规定室外旁通煤气管道(旁通管)带有煤气调压室在可能塌下的区域之外安装关闭装置。
  10.30 根据10.28规定的为居民定居点和工程项目做煤气应用的高、中压煤气管道,应以关闭装置分段做管道分配设计成环形系统。
  10.31 在地下煤气管道上应规定有检查管:
  在煤气管道嵌入的地方;
    在煤气管道拐角上;
    在管道上铺设与地下工程管网相交叉地方;
    在建筑物的煤气管道进口上。
  10.32 配置阀门(关闭装置)应规定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10.33 在煤气管道穿越建筑物墙壁和管道和保护套管之间检查井侧壁的位置,应规定有弹性不渗水,不可能妨碍煤气管道移动的接头。
  10.34 在没有自动补偿的情况下,从地震烈度89度的地区敷设煤气管道,应规定在自然与人工障碍物相交叉位置、在底板上安装好的设备上连接煤气管道位置(液化石油气罐、空气压缩机、气泵等)以及在建筑物的煤气管道进口位置。
冻胀性、下陷性和膨胀性土壤区
  10.35 在为冻胀性、下陷性或膨胀性土壤区设计煤气供应系统时,除本标准外,还应附加遵守CHu п 2.02.01-83的规定。
  10.36 在沿着煤气管道的线路的同一级冻胀性上按中等冻胀和强烈冻胀的土壤深敷煤气管道时,应采用至管道顶面不少于0.9m。在低冻胀土壤中敷设煤气管道应规定符合第四章要求。
  10.37 在不同级的冻胀性土壤中敷设煤气管道时(明显改变土壤成分、改变土壤水位、在草地以及其它地方道路的行车部分煤气管道通过),应在深度不少于0.7-0.8标准封冰深度下施工,但至管项面不少于0.9m
  10.38 深敷设输送未脱水用的地下煤气管道,应采用符合第四章要求。
  10.39 地下煤气管道和保护套管(建筑物与煤气调压室引入处、冷凝水收集器、水闸门等)的垂直部分防锈蚀隔水层应由聚合物的材料制成。允许按照防护垂直部分免受土壤极为严重冻胀的影响的措施采用其它设计方案。
  10.40 对于在中等冻胀和强烈冻胀的土壤中设有地下储气库的液化石油气库设备,应规定有地面连接液相和气相煤气管道储气库的敷设方式。
  10.4l 当设计检查井时,应规定按其防护不受极为严冻胀土壤影响的措施(:砾石或砂砾石充填的凹地、用防水墙涂料涂抹外壁或不封冻的覆盖层,例如水泥磨面等)。在检查井盖上应规定朝着含有沥青防水坡的凹地以外不少于0.5m
  10.42 在伴有下陷和膨胀的土壤的地区设施煤气管道时,应考虑到这种土壤的特点,规定在减少变形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例如,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下方的施工区域作为基础,考虑到利用这种土壤具有的经验、土壤的夯实、化学稳固、防水与设计措施来进行实施。
根据下陷性的类土壤敷设煤气管道时,应规定符合第四章要求。
  煤气管道进口装置应符合4.19的规定。
  11. 材料和工程制件
  一般规定
  11.1 在设计煤气供应系统时,所规定的材料与工程制作应是经济、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或是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条件,以及通过的国家注册符合гОСТ2.114-70гОСТ2.115-70
  11.2 当在地震烈度7度及其以上的地区、在蔓延冻胀与下陷土壤的地带,开采用地和严寒气候的地区,为煤气供应系统施工使用所选择的材料、以及阀件、设备、仪器与其它工程制件,应注意到11.53-11.58所列举的附加要求。
  11.3 允许彩用本章未规定的国产与进口材料和工程制件,其中包括管道,只要这些材料和工程件符合本标准要求就可采用。
    可能代替的管道和其它工程制件,在设计被采用,就应由设计单位的设计者确定。
  11.4 在农村居民定居点用地敷设的地下居住区之间的煤气管道压力0.6Mpa(6kgf/cm2)以下和地下煤气管道压力0.3Mpa(3kg/cm2),通常,应规定为聚乙烯管,除此之外,当按敷设条件和输送煤气的开式和4.844.874.884.914.95一致时,则不允许采用这种塑料型管。
钢管
  11.5 对于煤气供应系统的施工,应采用由良好焊接的钢,其含量不大于0.25%的碳、0.05%的硫和0.046%的硫制造成直缝和螺旋缝及无缝钢管。
    管壁厚应根据CHu п 2.04.12-86要求计算确定,并根据国家标准或给应用不本标准允许的钢管技术条件采用其最接近的额定值。在这种条件下,对地下和地上(在路基上)煤气管道钢管壁厚的额定值应采用不少于3mm,而地面上的煤气管壁厚不少于2mm
    煤气供应系统施工具体条件而选用的钢管应根据附录7必须遵守的规定实施。
  11.6 室内外煤气管道施工用的钢管,应规定用镇静低碳钢B组按гОСТ 380-71不低于第2类制成的Bг(通常,当管壁厚大于5mm不低于第3类时,煤气管道直径大不于530mm),当含碳量不大于0.25%时,钢的牌号为CT2CT3以及CT4,гОСТ 1050-74钢的牌号为08#i0#15#20#;低碳钢牌号09 гС17гС17ⅠСгОСТ 19281-73不低于第6类钢;钢牌号10 г гОСТ 19281-71
  11.7 允许采用11.6规定的钢管,但用半镇静和沸腾钢制成,允许下列情况:
    在设计室外空气温度-30以下(-30)的地下煤气管道,构筑物的煤气管道;
    在设计室外空气温度-10(-10)的地区地面煤气管道、构筑物煤气管道,其钢管是由半镇静和沸腾钢制成,设计温度20以下(20)的地区,其钢管是由半镇静钢制成;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管壁温度不会降到0以下,对室内煤气管道压力不大于0.3Mp(3kgf/cm2),外径不大于150mm和壁厚5mm(5mm)
    在上述情况下,当应用半镇静与沸腾钢制做的室外煤气管道的管子,必须观察下列条件:
    用半镇静钢制做的钢管直径不应超过820mm,而由沸腾钢制做的钢管则不应超过530mm
    钢管壁厚应不大于8mm
    在设计室外空气温度-40以下(-40),对于室外地下与地上煤气管道,允许用半静钢制成的钢管直径不大于325mm和壁厚5mm以下(5mm),同样,用半镇静和沸腾钢制成的钢管直径不大于114mm且壁厚4.5mm以下(4.5mm),用于室外地下和地面煤气管道。
    不允许用半镇静与沸腾钢制做的钢管以冷弯方法制造连接部件和伸缩补偿装置的弯接头,以适应高、中压煤气管道。
  11.8 对室内外煤气管道,其中包括管道的弯接头和部件,允许采用由镇静、半镇静和沸腾钢牌号按гОСТ 380-70ABB123类的CTlCT2CT3CT4和按гОСТ1050-7408#10#15#20#的钢牌号。钢牌号08#允许在技术经济理由下使用,牌号CT4则在含碳量不大于0.25%时允许使用。
  11.9 对于煤气管道的分段经受振动负荷试验的全部压力(在煤气调压室、煤气压装置、压缩机等上直接连接具有的振动源),应采用由含碳量不大于0.24%的镇静钢制做的Bг组钢管(例如按гОСТ380-71不低于第3类的CT2CT3钢,гОСТ1050-7408#10#15#)
  11.10 有缝焊接钢管应为等强度的主要金属钢管或具有保证符合标准的工厂制造商或按技术条件承受焊接强度系数的钢管。
    允许采用按гОСТ 3262-75的钢管,管上的焊缝没有焊连接强度特性,所用的煤气压力必须遵守附录7的规定。
  11.11 通常,在室外空气温度设计-40以下(-40)的区域敷设的室外煤气管道对钢管的冲击韧性要求不予提出。
    对于室外空气温度设计低不求有功-40区域敷设的室外煤气管道,所用管和连接部件的金属冲韧性性值,当所用煤气管道最低温度时应不低于30J/cm2(3kgf.m/cm2)
    通常,在当地敷设条件相关的条件下,对煤气管道I类高压直径大于620mm,以及穿越铁路和公路、水障碍物所经过的区段敷设的经受振动负荷试验的煤气管道和其它关系重大的煤气管道及其单区段,应规定出要求。对冲韧性的要求,供具有壁厚大于5mm的钢管应规定出要求。
    在这种条件下,当煤气管道使用最低温度时,主要金属钢管的冲韧值应采用不低于30J/cm2(3kgf.m/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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