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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海关法释义 附则(一)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31日 閲读次数:3523 新闻作者:法律咨询部 新闻来源:华人协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当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原《海关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具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十七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本条是对海关法中有关术语的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所谓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见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各种说明。依照解释的主体及其效力,海关法律的解释可分为以下几种: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其制定或批准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包括三种方式:第一,将解释的内容包含于规范性文件之中,成为其中一部分。本条就是对海关法中“进出境运输工具”、“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保税货物”、“海关监管区”等术语的解释,成为海关法专门一条。第二,以说明报告的形式对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第三,专门发布法律解释的文件。如海关总署1997年2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㈣项有关问题的解释》便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㈣项有关问题专门发布的法律解释。有权作立法解释的国家机关: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其所作出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其次是有权制定和批准实施法律规范的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海关总署等。它们所作出的立法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时,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出关境进行监管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海关总署在监管进出关境货物、征收关税、查缉走私和对走私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工作中对正确适用规范所作的解释,便是行政解释,对全国各个海关都有约束力,如1989年6月9日针对“合法证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合法证明”的含义的通知》。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和犯走私罪案件中如何正确运用海关法律规范所作的审判解释,对全国人民法院都有约束力。如1996年7月31日针对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行为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三种法律解释均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故称正式解释,也叫有权解释。此外,还有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包括:

  4.任意解释。

  任意解释是指公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

  5.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有关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学理解释对于科学地阐明海关法律规范、促进海关法律科学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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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关法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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